中国EMC目前主要包含三种运作模式─节能效益分享模式、节能保证支付模式、以及能源费用托管模式等三种。其中,节能效益分享模式为目前三种模式中唯一获中国政府EMC补助的模式。
节能效益分享模式
节能效益分享模式是由EMC公司提供节能服务与设备予用能单位,而双方于合同期间内,依约定比例共享节能效益。即节能设备等费用由EMC公司负责融资,用能单位在节能设备安装时不用负担任何费用,而是以设备安装之后所获得的节能效益,作为支付EMC公司的费用,直至合同结束,用能单位则取得设备所有权。如,假设节能前电费100元,节能后电费降为70元,则用能单位与EMC公司依约定比例分享节省下的30元电费。
此外,节能效益分享模式依EMC公司、设备供货商及银行三个角色的涉入与否,又可分为三种形态。
EMC公司扮演纯粹的节能服务公司角色,与用能单位签订EMC合同后,向节能设备供货商购买节能设备。
EMC公司同时为节能服务公司,亦为设备供货商。
加进银行角色,由EMC公司以EMC合同向银行融资,以取得购买节能设备的资金。
节能量保证支付模式
节能量保证支付模式则是由用能单位负责融资,EMC公司则在合约中明定用能公司在合约期间内可节省之用能费用。合约期间内,若未达合约中所订定可节省的用能费用,EMC公司即需补足未达目标的金额差;若超出节能目标的效益则由EMC厂商与用能单位依约定分配,直到契约结束。如,假设节能前电费100元,EMC厂商保证节能后电费可降为70元。若成功将电费降为60元,则40元的节电效益双方共享;若节能失败,电费只降为80元,则EMC厂商须赔偿10元给用能单位。
能源费用托管模式
能源费用托管模式与节能量保证支付模式一样,由用能单位负责融资,不同的是用能单位将其能源系统的建置、运行与维护工作交予EMC公司,且由EMC公司承包用能单位的能源费用,用能单位则支付EMC厂商能源托管费用。EMC厂商的利益来自能源费用的节约,若未达目标则须赔偿用能单位损失。合同期间结束后,EMC厂商将能源系统交给用能单位。
无论是节能量保证支付模式或能源费用托管模式,皆由用能单位担任融资方,较适用于用能单位规模较大的情况。
此外,近日中国越来越多大型的用能单位,基于具央企或国企背景、融资能力强、了解用电客户特性等基础,积极筹组EMC公司。
对于LED照明厂商来说,若欲以EMC模式切入中国LED照明市场,可以选择申请成为EMC公司,或者成为EMC公司的灯具供货商。前者可直接接触终端客户,掌握通路,但所需承担融资压力较大,资金风险较高,适合具一定规模与风险承担能力,且具备拓展中国项目市场业务人力的厂商。后者虽无法掌握终端客户与通路,市场易受制于EMC公司,但所需承担融资压力与资金风险也相对小许多,适合规模与风险承担能力较小,或不熟悉中国项目市场型态与客户的厂商。
此外,截至目前为止,虽然中国发改委已总计审批通过四批、2,354家备案的EMC公司,但从2012年开始将针对四批备案EMC公司进行资格审核,取消每年实施并获得国家财政奖励资金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少于两个或项目实现总节能量不足1,000吨标准煤的EMC公司之备案资格。
来源:中国合同能源管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