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符合我国目前实际和节能要求。从世界各国政府机构应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来看,都取得了巨大成功。1992年美国联邦政府通过议案EPACT,要求政府与EMC合作进行合同能源管理。1995年美国联邦政府机构的能源费用为79亿美元。为此,联邦政府开始执行一项为“联邦政府能源管理计划(FEMP)”,其主要内容就是帮助EMC与联邦政府的办公楼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同时为指导政府机构与EMC的合作,政府公告了美国能源部审查合格的88家EMC名单,发布了各种类型合同的标准模式,经过几年的运作,到目前基本实现了原订的节能计划,取得了极大的节能效益。
我国目前政府机构能耗浪费惊人,但也说明了其节能的潜力。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通过多年的实践证明,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首先,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解决了政府机构资金短缺及风险承担的问题。EMC通过自身融资、风险自担的方式提供了一套完整的节能解决方案,最适合政府机构在缺少资金及专业管理人员背景下节能的实际。因为EMC的利益同节能效益挂钩,节省了用能单位的监督管理,减少了政府管理成本;其次,使政府节能由自我管理转变到专业管理,充分发挥EMC技术先进、管理全面、服务专业的特点,解决了节能的技术系统和管理系统的问题,可以有效地减少项目成本,稳定提高节能效率,使政府机构有更大的精力投入到自身的职能业务中去,完善内部节约的规章制度;第三,EMC担负风险获得节能收益,政府机构无偿得到高效节能设备,使政府各机构长期受益,实现了政府机构与EMC的双赢,从而形成了政府机构与EMC双方实施节能项目的内在动力,加快了节能产业的发展;最后,政府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起到表率作用,并由此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在能耗企业中的运用,加快节约型社会的建设。
我国合同能源管理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化运营模式具有极强的生命力,它将成为政府机构节能的必然选择,也将促进我国节能产业化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