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
合同能源管理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我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有关要求,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
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自上世纪90年代末我国引进该机制以来,其对推动节能改造、减少能源消耗、增加社会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市由于合同能源管理发展刚刚起步,节能服务产业存在财税扶持政策少、融资困难以及规模偏小、发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难以适应节能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为此,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支持合同能源管理的政策措施,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加快发展。
二、明确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社会融资,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合同能源管理的政策支持体系,加快引进和培育专业节能服务公司和人才队伍,加快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机制,开辟节能降耗新渠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企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项目的比重达到30%以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单位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项目的比重达到50%以上。培育10家以上营业收入超亿元的节能服务龙头企业。初步形成充满活力、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
三、在重点领域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
(一)进一步挖掘工业领域合同能源管理潜力。对工业企业特别是列入国家名录的工业领域重点用能单位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有效缓解企业节能资金压力,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使多方共享节能降耗效益。(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大力支持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支持和鼓励节能服务公司,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系统托管型和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方式,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加快推进利用法国开发署贷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建外资办)
(三)积极推进公共机构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选择能耗高、节能潜力大的公共机构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试点示范,政府机关和财政拨款单位要率先垂范,从整体照明、中央空调等耗能大的方面入手,推进公共机构节能。(责任单位:市公共机构节能办、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
(四)探索推进交通、商业领域和城市公用设施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探索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和商贸卖场节能管理运营服务。鼓励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城市道路绿色照明改造、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节能改造、城市供水等基础设施节能改造等。(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城管委、市城乡建设委、市水务集团)
四、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一)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以及其他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
(二)加大市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修订《武汉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办法》,进一步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选项条件、申报程序以及支持标准。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作为市级节能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对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五、落实国家税收扶持政策
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订《武汉市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认定管理办法》,明确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申报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的条件和程序。(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
六、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一)加强使用财政性资金单位的财务监管。使用财政性资金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消费支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鼓励企业完善企业内部会计制度。企业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企业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七、加强信贷融资服务
积极拓宽社会融资渠道。鼓励商业银行、风险投资机构资金以及各类专项基金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资金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可按有关规定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未来收益权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出台《武汉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操作指引》,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融资相关条件和程序。积极利用国外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市城建外资办)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武汉市合同能源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委、城管委、市财政、国税、地税、商务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市城建外资办、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公共机构节能办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推进全市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市合同能源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各区要加强统筹协调,组织推进本区合同能源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
(二)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节能协会、循环经济协会、碳减排协会等行业协会职能作用,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鼓励行业协会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和纠纷进行调解。加快建设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总结推广节能效果突出的节能服务企业的成功经验,积极开展节能咨询服务。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三)严格第三方节能量审核。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在节能服务企业和用能单位之间开展第三方审核,帮助解决合同能源管理中节能量的认定问题。(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加大节能监察力度。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公共机构和大型公共建筑开展节能监察。对存在违法用能行为、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节能目标、能效指标低于国家相关标准或明显低于本市同行业平均水平等情况的,依法实施能源审计,责令其限期整改。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公共机构节能办)
(五)加强宣传和培训。广泛宣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明显成效、优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先进单位,提高全社会对合同能源管理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良好氛围。积极组织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政策、相关技术培训。(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
武汉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意见》(武政办[2014]134号)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支持资金的申请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在武汉市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的相关规定与武汉市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项目。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中第二、三项规定的项目;
(二) 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三) 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5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含));或年节能率在15%以上(含);
(四) 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三条 财政支持对象:本市财政支持资金的40%给予实施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60%给予用能单位。
第四条 财政支持标准:
符合本办法的项目,按年节能量计算的,市财政给予600元/吨标准煤的支持;按照年节能率计算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支持。其中,年节能率在15%~20%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20%的支持;年节能率在20%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支持。工业项目按照节能量计算;非工业项目优先按照节能量计算。
项目实施单位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单个项目的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财政支持资金在市循环经济引导资金和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工业项目的财政支持资金在市循环经济引导资金和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中各列支50%;其余项目的财政支持资金全部在市循环经济引导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财政支持资金申请流程:
(一) 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武汉市财政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金申请通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在实施完成且正常运行三个月以上,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共同编写《武汉市财政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以下简称《资金申请报告》),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非工业项目报区发展改革委(局),工业项目报区经济信息化局。经对项目进行初审核实之后,区发展改革委(局)、区经济信息化局分别会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跨区的非工业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直报市发展改革委。
(二)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
1. 项目申请文件。包括:项目申报承诺表(见附件 1);财政支持合同能源管理备选项目申报表(见附件 2);项目验收报告(双方验收);正文内容,包含:项目概述、技术原理、项目节能量计算方法、项目投资额及回收期、商业模式、融资渠道、项目改造前后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清单及管理情况等。
2. 附件部分:节能服务公司营业执照;合同原件;项目的备案文件等。对于项目总投资高于1000万(含)或年节能量超过2000吨标准煤(含)的项目,需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能源审计报告。
(三)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分别组织专家对非工业项目和工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各自委托按《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意见(试行)》(武政办[2014]24号)确定的“节能技改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技术指标审核”类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确认项目年节能量,并分别结合实际情况做出批复。
(四)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支持资金规模、支持标准和项目批复结果,经综合平衡后,确定该年度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支持资金计划。
(五)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对年度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支持资金计划进行公示。
(六) 公示期无异议后,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支持资金计划,将市财政支持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
第七条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和经济信息化部门分别对各自负责的财政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跟踪问效,对每年支持的项目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并作为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后申请相关政策补助的依据。
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支持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八条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对财政支持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支持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第九条 财政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项目申报承诺表
2.财政支持合同能源管理备选项目申报表
附件 1:
项目申报承诺表
申报单位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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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服务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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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能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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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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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现承诺: (节能服务公司名称)为 (用能单位名称)实施的(项目名称)项目真实、可靠,所有上报材料真实、无误,并愿意承担因申报材料不实引发的全部责任。
节能服务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用能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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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财政支持合同能源管理备选项目申报表
申报日期: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受理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节能服务公司名称 (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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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国家、市 备案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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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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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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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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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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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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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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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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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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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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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能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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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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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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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营业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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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耗(吨标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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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企业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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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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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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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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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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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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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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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能单位意见: 我单位已委托 (节能服务公司名称)对我单位 (项目名称)项目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用能诊断及节能技术改造,达到了合同规定的要求。此项目以该节能服务公司投资实施为主,其出资比例占项目总投资的 _________%。
用能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日期: |
武汉市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企业所得税优惠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意见》(武政办[2014]134号)有关规定,为落实武汉市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对象是指实行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并在武汉市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节能服务公司居民企业。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原则要求3人以上专职技术人员),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二)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相关技术应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三)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四)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的规定;
(五) 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第三条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节能服务公司享受“三免三减半”项目的优惠期限,应连续计算。对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受让公司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优惠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公司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优惠。
第四条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用能单位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二) 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计提折旧或摊销。节能服务公司应分别核算各项目的成本费用支出额。对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划分不清的,应合理进行分摊,期间费用的分摊应按照项目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两个因素计算分摊比例,两个因素的权重各为50% 。
(三)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单位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四)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单位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第五条 税收优惠办理流程按“一项一报”原则,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交合同能源项目申请,市发展改革委或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确认,企业向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优惠事前备案,企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流程办理。
(一) 项目申报
节能服务公司编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 公司简介及技术人员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改造所采用的技术、工艺或设备说明,项目投资情况,项目完工日期(选填)、验收日期(选填),项目实际(预计)节能量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宜等;
2. 项目合同文本、投入凭证、人员资质复印件;
3. 填报《武汉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见附件1)(该表单独填报,一式四份)。
(二) 项目确认
节能服务公司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报告,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在《武汉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上盖章确认,并返还节能服务公司两份;或者委托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审核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附件2)(一式四份)。
(三) 项目备案
节能服务公司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向企业所得税主管国税局或地税局进行事前备案。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应按各项目分别进行备案。节能服务公司应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备案申请;
2、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
3、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武汉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附件3);
5、项目第一笔收入的发票复印件;
6、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公司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
第六条 企业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如不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应停止享受优惠,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节能服务公司采取虚假手段获取税收优惠的、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报送备案资料而自行减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武汉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适用政府节能主管部门)
2.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适用第三方机构)
3.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
附件1:
武汉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
节能服务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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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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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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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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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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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能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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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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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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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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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服务公司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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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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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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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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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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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完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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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验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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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节能量审核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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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项目年节能量(吨/标准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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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改造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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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服务公司对材料真实性承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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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能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评价: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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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 |
证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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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公司有无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有无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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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格式、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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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项目相关技术是否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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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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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是否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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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部门(节能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事项①原则要求3人以上专职技术人员;事项②主要审核是否为标准合同,内容是否明确为节能效益分享型。
附件2: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
节能服务公司 情况 |
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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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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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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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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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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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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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能单位情况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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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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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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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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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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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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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情况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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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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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服务公司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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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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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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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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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完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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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年综合节能量(能力) (吨标准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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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年节能效益(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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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分享期限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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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改造内容(改造内容应全面、具体,包括采购主要设备、服务清单等,可另附页并在附页加盖第三方审核机构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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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确认以上情况属实,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节能服务公司名称(印章) |
本单位确认以上情况属实,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用能单位名称(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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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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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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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审核人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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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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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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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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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结论 |
经审核,该项目属于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条件、项目年节能量、项目投资比例等符合财税〔2010〕110号等文件规定的减免税条件。 本机构对审核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方机构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
本表一式四份,第三方机构、税务部门、节能服务公司及用能单位各留存一份。
附件 3: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 所属年度: 年 企业名称(盖章): 税务登记证号: 金额单位:元(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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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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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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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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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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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收入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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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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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成本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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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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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期间费用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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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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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期间费用分摊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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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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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期间费用分摊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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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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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费用调整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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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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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项目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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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3或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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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签名: |
经办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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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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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1.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2.第0行“项目名称”:填报纳税人投资经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名称。 3.第1行“项目收入额”:填报纳税人投资经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收入额。 4.第2行“项目成本额”:填报纳税人投资经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成本额。 5.第3行“项目期间费用额”:填报纳税人投资经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的期间费用。 6.第4行“项目期间费用分摊比例”:本行由不能准确核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的期间费用的纳税人填报。分摊比例按照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资额和收入额二因素进行确定。 7.第5行“项目期间费用分摊额”:本行按分摊比例计算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分摊的期间费用。 8.第6行“相关费用调整额”:填报纳税人需要调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费用的金额。调整减少的费用以负数填报。 9.第7行“调整后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际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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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武汉市“两型社会”建设,助力本地区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绿色金融,缓解节能服务公司融资难问题,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意见》(武政办[2014]13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的相关规定,与武汉市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项目。
第三条 本指引所指借款人是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贷款人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武汉市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指引所指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未来收益权,是指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获得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的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权利。
第五条 本指引所指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分享的节能效益作为主要还款来源,以项目未来收益权作为质押物,向贷款人质押,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并按期偿还本息,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建设与运营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六条 本指引支持的节能服务公司是指在武汉市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七条 借款人承接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武汉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办法》中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资金需求、项目收益情况、用能单位及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资信状况和发展前景等合理设定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金额。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或者项目未来收益权评估价值的70%。
借款人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现有有关规定向贷款人申请抵押贷款。
第九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在3年以内,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条 还款方式由贷款人和借款人根据项目建设周期、节能回款情况及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由贷款人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根据借款企业的风险,适当浮动,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4倍。
第四章 贷款流程
第十二条 借款人以新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未来收益权为质押物向贷款人申请借款,用于新建项目建设与运营时,除提供一般性信用业务应提交的资料外,还需向贷款人提交以下材料:
(七) 本次借款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诊断分析报告;
(八) 与用能单位签订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及附件;
(九) 用能单位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未来收益权权属证明。
第十三条 借款人以已建成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未来收益权为质押向贷款人申请借款,除提交本指引第十二条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已建成项目建成运营以来,与用能单位双方确认的实际节能效果数据;
(二) 与用能单位的节能效益结算记录。
第十四条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贷款申请后,银行按照自身授信调查与审批相关规章制度,对借款人做好尽职调查与审批工作,同时重点做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调查与审批内容:
(一) 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政策、节能环保政策、得到有关部门批复;用能单位是否能够在项目期间保持稳定的产能;
(二) 项目对应的未来收益权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是否已设定质押等;
(三) 借款人与用能单位在项目无法达成预期节能量时的保障措施或解决方式。
第十五条 贷款人对借款人贷款审批通过后,与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合同和质押登记协议。
第十六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未来收益权的质押应登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办理查询、质押登记手续,同时质押合同及质押登记协议应到市发展改革委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通过节能设备供应商保证或设备回购、财产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用能企业或关联方保证担保或阶段性担保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几种方式对贷款进行信用增级。
第十八条 贷款人办妥质押登记手续及落实其他放款条件后,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放款,贷款的支付和使用原则上采取受托支付方式操作。
第五章 信贷管理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该制定详细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加强贷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该密切监控借款人贷后资金运用与项目施工进度匹配情况,关注资金流向,防止借款人转移资金,变更信贷资金用途。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和用能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明确约定还款账户作为用能单位支付给借款人节能效益的唯一账户,并与贷款偿还挂钩。
第二十二条 开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银行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监测制度,每个季度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报送贷款的发放情况。
第六章 风险补偿
第二十三条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设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风险准备金,承担贷款本金损失的30%。当单年风险准备金代偿金额达到450万元时,暂停当年的风险代偿。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在贷款逾期两个月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贷款逾期相关材料并填写《逾期贷款代偿处理申请表》。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材料后,会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于1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按照政策规定对贷款人的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部分(借款人可以申请“抵押+未来收益权质押”混合贷款)的本金损失进行代偿。
第二十六条 经办银行负责对贷款企业进行追偿,追偿回的资金在扣出追偿所发生的费用后,按照30%比例退还财政风险代偿资金。
第二十七条 风险准备金在市循环经济引导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 试点银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采取试点方式,参加试点的银行机构需要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共同审核认定并动态管理。
第二十九条 当试点银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逾期率达到10%时,暂停试点工作,进入追偿程序,追偿工作结束后,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管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视追偿情况恢复其试点工作。
第三十条 确认为试点的银行机构在1年内未开展此项业务,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将取消其试点资格。对有效开展试点工作的金融机构,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在年终执行信贷政策评估时给予加分,并在再贴现、再贷款上等给予政策倾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武汉市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