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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对象。本实施细则支持的对象是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备案公布并在有效期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支持范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 ( 窑炉 ) 改造、余压余热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2007 年 1 月 1 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 2007 年 1 月 1 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压发电项目。
(十一)已获得国家和省上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