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 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部分地区奖励标准:北京:500元:上海:600元:深圳:54O元;山西:400元;福建:工业:500元;建筑和交通:800元;天津、海南、重庆:360元;厦门:34O元;广东:32O元;其他地区:以300元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