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改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10年第6号令)要求,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起,对在武汉市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年度登记。现将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条件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登记坚持自愿登记的原则,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均可提出登记申请: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质,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或总资产在500万元以上,且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200平方米以上和相应办公设施,具备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守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二)有10名以上(含10名)从事节能工作的专职人员,且按照申请登记的节能评估专业划分类别(见附件1)提出专业类别申请,每个专业类别应当配备2名以上具有相应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电气、热能等相关专业)的专职人数应不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50%;
(三)配备工程分析、热能平衡分析、电能平衡分析、水平衡分析、工程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节能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五)近三年开展节能评估、能源审计、节能监测(诊断)、节能量审核等与节能相关的工作业绩总量不低于5个;
(六)行业诚信无不良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登记材料
登记材料主要包括以下4部分:
(一)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登记申请书(见附件2);
(二)单位主要资质证明材料;
(三)主要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四)单位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节能评估文件、企业能源审计报告、节能监测(诊断)报告、节能量审核报告等四类)
以上4部分材料按顺序列目录胶印成册(业绩证明材料部分可单独装订),向市发改委报送纸质登记材料一式二份(附电子版)。
三、有关事项
(一)请各申请单位于2016年1月28日前将登记材料报送至市发改委环资处(联系人:张丹,电话:027—82796096)。
(二)附件下载地址:武汉市发改委网(www.whdrc.gov.cn)、武汉节能监察网(www.whecs.gov.cn)。
附件: 1、申请登记的节能评估专业划分类别
2、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登记申请书
2016年1月12日
来源:武汉市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