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发文字号:2021年第40号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17日
文件摘要:公告指出,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第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二,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第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单个所属期退税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退税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退税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查,财政部门逐级复查后,由省级财政部门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出具最终复查意见;
第五,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全文链接:http://www.ceefa.org.cn/news/4004.html
来源:绿色低碳金融产业委员会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