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提高建筑能效水平,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的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是指纳入能效测评标识范围内的民用建筑在竣工验收合格之后,由建设单位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能效测评机构,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能源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给出建筑能效是否达到节能设计标准的活动。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建成后必须经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凡达不到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建筑能效标识由低到高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5个等级。
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范围
1、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为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2、新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建筑;
3、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
4、市级以上节能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
5、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6、其他建筑可自愿申请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三、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实施和管理
1、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全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监督管理、申报材料受理、建筑能效标识核发等工作。
2、测评与标识的方法和程序,按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和国家、行业民用建筑能效测评相关标准进行实施。
3、从事本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的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要求,并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
四、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标识。在建筑节能工程分部质量验收合格后,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委托有资质的能效测评机构进行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并在申请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时,向市建设与管理局同时提出建筑能效标识申请。市建设与管理局依据建筑能效理论值核发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该标识有效期至建筑项目投入使用1年为止。
(二)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标识。在建筑项目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委托有资质的能效测评机构对该项目的空调系统、照明系统、电气设备等能耗情况按规定进行统计、监测,并在投入使用1年以上取得有效建筑能效实测值后。市建设与管理局依据建筑能效实测值核发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该标识有效期为5年。
使用超过1年的既有建筑,在取得有效建筑能效实测值之后,可直接申请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
五、建筑能效标识由标识和证书组成
获得能效标识的建筑物,市建设与管理局将颁发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格式、内容并监制的标志和证书,建筑所有权人应在建筑物明显位置张贴。
六、建筑能效标识工作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向市建设与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单位应对所有书面材料加盖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厦门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申请表(含电子文件);
2、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
3、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审查意见;
4、项目全套竣工验收资料和一套完整的竣工图纸(包括建筑、暖通、电气、给排水专业设计图及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施工图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图纸以光盘形式提供。
5、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和部品的产品合格证;
6、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项目围护结构部品热工性能及产品节能性能检测报告或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和标签以及《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
7、节能工程及隐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验收报告;
8、采暖空调系统冷负荷计算书、设备及系统运行调试报告;
9、太阳能热水系统应提供:计算书;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及进场检查记录;设备单机调试记录、系统调试和试运行记录;系统热性能检验报告;工程使用维护说明书。
10、应用节能新技术的情况报告;
11、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出具的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报告(含电子文件)。
(二)市建设与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资料不齐备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齐相关资料;对资料齐备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标识的审核,对合格的建筑核发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标识和证书。
(三)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标识后,对建筑实际能效进行为期不少于1年的实测。实测完成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请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需要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单位应对所有书面材料加盖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厦门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申请表(含电子文件);
2、采暖空调能耗计量报告;
3、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和部品的运行记录;
4、应用节能新技术的运行情况报告;
5、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出具的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报告(含电子文档)。
(四)市建设与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资料不齐备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齐相关资料;对资料齐备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标识的审核,对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的核发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和证书。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不予核发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和证书。
七、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获得能效标识的,市建设与管理局将撤销标识并予以通报;转让能效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将标识用于不实的宣传报道的,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市建设与管理局将收回标识,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八、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首批经认定通过的四家能效测评机构名单
1、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2、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3、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4、厦门市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来源:厦门节能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