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建设节约型公共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意见》(武政办〔2014〕134号),我委会相关部门起草了《武汉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附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于2015年11月19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联系电话027-82796106。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11日
武汉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建设节约型公共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意见》(武政办〔2014〕1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学校、医院、科技馆、体育馆、文化馆、公共设施等。
第三条 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武汉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遵从《关于印发〈武汉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办法〉的通知》武发改环资[2014]342号)、《关于印发〈武汉市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发改环资[2014]343号)、《武汉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操作指引》(武银营发[2014]54号)相关规定并享受相关政策。
第四条 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节能改造,应按照政府采购招标有关要求确定节能服务单位。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政府采购招标应以节能改造项目的节能效果、投资额度、收益分成及期限等项目实施后收益情况为主要考虑条件。
第五条 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节能改造,应采取以下程序实施:
1、项目业主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整体节能改造项目方案,内容包括单位能耗基本情况及节能改造的范围、效果等。
2、项目业主单位依据方案向市政府采购部门申报采购招标计划,确定节能服务公司。
3、项目业主单位参考《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有关要求与中标节能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实施改造。合同期限应考虑国家对相关设备的折旧期,以及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额、投资回报期等因素合理确定,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或者固定资产投资较大的项目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8年。
4、项目改造完成后,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验收,核查工程质量、节能服务公司投入资金、设备实际运行效果等,并应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节能量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
5、合同期届满时,节能服务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项目业主单位无偿移交节能设备、管理系统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和技术档案等。项目业主单位应做好资产登记,并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以下方法确定能耗基准:
1、对具备可分项计量的项目,正常运行时间三年以上的,能耗基准由改造前三年的年平均能源消耗量确定;正常运行时间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能耗基准由改造前一年的月平均能源消耗量确定。
2、对于不具备分项计量的项目,能耗基准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节能服务公司、第三方机构和电力、水务等部门共同核准能耗基数。
第七条 对因实施节能改造而产生节能效益,在合同存续期内,财政部门不调减公共机构的年度经费预算,公共机构除用于与节能服务公司效益分享外,可统筹使用。资金使用需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等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机构节能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武汉市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