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各节能审查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第44号令)、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新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在省发展改革委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具体实施办法之前,请按照以下要求开展节能审查工作。
一、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省、市、区三级管理
(一)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核报、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和省发展改革委核报、核准、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且属于省直部门和跨市州的项目;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耗消费量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的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核报、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和省发展改革委核报、核准、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除省直部门和跨市州的项目外;
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
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由区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的项目
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3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开发区、东西湖区享受市级节能审查权限。
二、原节能评估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和节能登记表审查形式废止,一律实行节能报告形式(报告的内容见44号令第七条)。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此类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但需要编制节能报告。
四、需省级节能审查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转报省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投入使用后,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0日起实施。
来源: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