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法》修订进展情况
李爱仙
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已列入2006年常委会立法计划,计划于2007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确定由全国人大财经委负责组织起草。2006年3月23日上午,全国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傅志寰主持召开了起草组成立大会,讨论通过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起草组工作方案,节能法的修订工作正式开始。
2006年7月,起草组提出了节能法修订中须研究的若干重点问题,并形成了修订草案第一稿;9月形成了第二稿;10月形成了第三稿;现在已形成了第四稿。
制定于1997年的节能法共六章五十条,对节能管理、合理使用能源、鼓励节能技术进步和相关法律责任,做出了具体规定。实践表明,现行节能法已经不符合现实所需,主要问题是执法主体不明确,过于原则,倡导性条款多而约束惩戒性条款少,缺乏强制力和可操作性。本次修订将从完善节能的基本制度、注重体现市场引导与政府管理的有机结合,以及增强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方面着力,突出可操作的市场激励手段和强制处罚,解决“要钱没有钱,要机构没有机构,要人没有人,要权没有权”的状况,将让虚的、弱的、粗的《节能法》变得更科学、更可操作、更有强制性。
范围:除了现有的工业节能以外,专门针对建筑、交通、政府等公共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做出了新的约束性规定;
行政主体:,每年人代会上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应包括节能工作的内容。国务院及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依法承担职责,接受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协调。同时,省级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设立节能监察机构,负责节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职责。在明确管理机构之后,草案还明确了节能问责机制。包括对各节能义务主体违法应受到的处罚和节能主管机关未履行职责的处罚。
主要内容:提出了节能目标评价考核制度、能源统计和能耗公布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节能标准化制度、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制度、节能产品认证制度等重要的节能制度。此外规定了能源管理师制度,即重点的能耗和用能单位要设立一个相当于企业的总工程师或者副总工程师的职位,对企业的能源使用进行负责,并可以就企业的用能和节能提出意见,对企业每年的用能节能情况做统计分析。修订草案中还增加市场化的节能管理机制,如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
在节能促进与保障方面,规定了多项措施,包括财政、税收、价格和投资政策等方面。国家将建立相关节能技术、产品和建筑的指导目录,符合目录的将给予税收扶持,同时采用财政贴息等引导对节能的投资,并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在政府采购方面支持节能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