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武汉市政策
1.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2.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突破性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3. 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政策措施的通知
4.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现代产业园和科创小微企业园创新发展的意见
5.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振兴实体经济的意见
6. 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
7.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创新发展若于政策的通知
8. 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国家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9.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10.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百万大学生留汉刨业就业的若手政策措施)的通知
11.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范国的通知
12.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
13.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14. 关于优化审批服务促进工业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 十条措施
二、湖北省政策
1. 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
2. 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若干意见
3.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7年本)的通知
4.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5.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节录湖北省)
三、国家级政策
1. 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于措施的通知
2. 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伏若干措施的通知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刨新发展的若于意见
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17 年版) }的通知
6.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 年修订)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9日
武汉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招商引资“一号工程”,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引进注册落户的企业(含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其中,房地产开发及建筑企业、商业综合体开发企业、特色小镇开发企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企业、基金项目投资企业、功能性园区开发企业除外。受奖企业须在本市工商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诺在本市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
第三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累计达到2亿元人民币以上(以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为准,下同),且对本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新引进的制造业项目(企业),亩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50万元人民币,且亩均年度营业收入超过8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五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美元的跨国公司,在汉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者等值人民币),管理武汉市域以外3家以上分支机构(含子公司、分公司)的投资、财务、运营、营销等功能性机构,且对本市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对境外世界500强企业设立的功能性机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其他企业设立的功能性机构,给予4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六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美元的跨国公司,以及国内外高等院校或者知名科学研究机构与相关企业合作,在汉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经认定为产业研发机构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七条 自企业在本市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亿人民币,且对本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年度起,连续2年按照实际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八条 自企业首个纳税年度起3年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会成员,单个企业人数不超过10人)对本市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达到一定标准时,给予每人4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所列奖励资金支出,由市级财政承担,纳入年度预算。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本办法多项奖励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本市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或者个人承担。受奖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承诺,或者弄虚作假编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
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本办法中涉及外币投资的,按上年度12月31日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市招商、发展改革、财政、统计、税务等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招商引资奖励措施。
各区委、区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突破性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措施(试行)》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武汉市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0日
突破性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措施(试行)
为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打造新民营经济成长高地和集聚地,推进武汉赶超发展,现就突破性发展民营经济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支持民营企业承担重大科研项目
对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在汉实施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照该项目国家拨付经费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鼓励支持企业首台(套)产品研发应用
对经过认定的国内首台(套)产品,根据技术水平和研发投入,给予企业财政补贴100-200万元。
对购买本市民营企业在武汉研制生产的国内首台(套)新产品的,市财政按产品单件实际价值的5-1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个产品累计享受补贴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
三、组织实施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工程
建立全市民营企业新产品新技术信息收集平台和目录库,推动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开展生物医药、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服务等领域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模式试用示范。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网信办)
四、推出“增信通”贷款
地方法人商业银行根据纳税、社保等征信情况,对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给予增信,提高其贷款额度。(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农商行、汉口银行)
五、推动开展“助保贷”业务
与金融机构共同筛选建立武汉市轻资产科技型企业名录库和项目库。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市、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财政按照各50%的比例,组建规模5亿元的轻资产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分担资金,通过“助保贷”形式,为入库企业项目提供信贷服务,缓解互联网经济、软件和信息服务以及其他领域轻资产科技型企业融资难。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六、扩大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规模
将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规模扩大至5亿元。将中型制造业企业纳入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支持范围。对办理不动产抵押时间较长的企业,适当延长其资金使用时间。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七、培育壮大创业投资
壮大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母基金规模,引导各类资本投向科技型、创新型民营企业。对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标准的初创期项目,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择优给予占股比例不超过20%、年限不超过5年的滚动扶持。
引进国内外知名创投机构、天使投资机构在武汉设立分部,扩大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规模,联合创投机构、知名天使投资人、高校院所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等共建天使投资基金,为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和大学生团队创业提供股权投资。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金融工作局)
八、强化民营企业人才住房保障
对生产经营规模和财政贡献达到相应标准的行业骨干企业,向其发放人才购房“房票”,企业人才凭票可在武汉购买首套住房并享受补贴,持票人由企业自行确定,单个企业不超过20人。
对新引进、新创办并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实际投资规模达到认定标准的,对其发放生产经营“房票”,用于租购厂房、经营用房的一次性补贴,每个企业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工商联)
九、合理降低企业社会保障成本
按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核定民营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3年过渡期内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标准执行,过渡期满后经批准可再享受2年过渡期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十、降低企业税费成本
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民营企业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民营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和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新办的国家鼓励类民营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连续2年给予一定金额的财政补贴。
对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年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75%摊销。
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一、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
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立充实市级PPP项目库,定期发布项目信息,组织项目对接,实施一批示范项目。市、区属国有资本新投资设立企业,除特别规定外,尽可能吸收民间资本参与,成立混合所有制企业。依法依规提高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工程项目使用中小民营企业产品的本地配套率。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建委、市国资委、市经信委)
十二、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 181号)的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含所属各单位),应当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算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认定文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工商联)
十三、加强民营企业新型技能人才培养和引进
以各区为主体,联合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职业院校,重点在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光电器件和激光、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北斗及地理空间信息、机器人、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安全、电子商务等产业领域,设立行业性人才培养实训基地,采取社会办学、政府补贴的形式,免费向民营经济企业提供技能培训。
争取国家支持,放宽技术型人才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条件,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武汉创办科技型企业等创新活动,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网信办、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
十四、搭建全市统一的企业政策网上服务平台
依托“市民之家”网上办事大厅,开辟武汉市企业政策网上服务窗口,集纳全市支持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按照方便企业查阅、咨询、搜索、申报和网上受理、部门分办、限时办结的原则,打造企业政策服务新模式。
深化行政审批服务改革,推进“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集成机构“减窗口”,集成流程“减环节”,集成信息“提效率”,方便企业办事。(责任单位:市网信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编办)
十五、关心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加大在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一线职工、专业技术骨干及经营管理人员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力度,注重培养发展符合条件的企业出资人入党。积极推荐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优秀的民营企业家在工商联、工会、青联、妇联等群团组织担任领导职务。
对为我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授予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巾帼建功奖等荣誉称号。(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十六、完善民营经济发展激励机制和协调服务机制
发布年度“武汉市优秀民营企业100强”、“武汉市新民营先进制造业企业50强”等荣誉称号,宣传标杆企业。发布年度“武汉市突出贡献民营企业家”,弘扬企业家精神。建立市领导与民营经济重点企业常态化沟通协商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干部联系服务企业活动。(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联、市经信委)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本市以前出台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凡与本《政策措施(试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试行)》的规定为准。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鼓励工业企业在不新增建设用地的前提下开展扩建、改建、单纯购置设备等“零土地”技术改造,充分发挥技术改造在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承诺备案审批制。在符合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安全生产、军事航空、消防和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以外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企业在办理承诺验收手续后,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受理书即可开展项目建设。
二、鼓励挖掘存量用地潜力。工业企业在存量工业用地上利用空地新建、拆除现有建筑重建或厂房加层扩建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安全生产、军事航室、消防和环保等要求和条件下,厂区范围内容积率、厂房高度不再设定上限指标限制,绿地率不再设定下限指标限制,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市政设施配套费。
三、推进开展“技改贷”业务。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组建2亿元规模的市级技术改造专项信贷风险分担资金,鼓励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对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供信贷服务。工业企业通过商业银行直接取得贷款的,当贷款发生实际损失的,给予商业银行贷款金额损失的50%作为风险补偿;工业企业通过担保公司取得银行贷款的,当贷款发生实际损失时,给予负责代偿的担保公司贷款金额损失的50%作为风险补偿,每年单个商业银行或担保公司补偿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四、大力支持企业使用“工业机器人"的财政扶持力度。对"工业机器人"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工业机器人"设各购置费的12%进行奖励,单个项目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五、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事后奖补。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武汉市工业转型升级指导目录清单》、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从项目完工的下一年起连续3年内,按照对市、区财政贡献增量的50%实行以奖代补,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设备总投资额,单个企业每年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六、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形成有效投资。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各案入库且当年形成有效投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其中,500万元一50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且当年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且当年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医财政各承担50%。
七、鼓励企业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引进的人才参照"城市合伙人"政策执行。
本政策措施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措施与我市己出台的有关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5日
为加快推进全市现代产业园和科创小微企业园(以下简称"新两国")创新发展,提升产业竞争力和影响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发展高效高新产业为主攻方向,着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以"新两园"为抓手,构建企业集聚、要素集约、技术集成、产业集群、服务集中的发展新格局,将"新两园"打造成为我市对接新一轮招商引资的重要平台、提升发展支柱产业的重要平台、广大市民创新创业创富的重要平台。
现代产业园z在己建成的产业集聚区内,每个开发区、新城区各选取10平方公里左右相对集中的区域,每个跨三环中心城区各选取5平方公里左右相对集中的区域,高标准完善基础设施和城市功能配套,提高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建设产业特色鲜明、生产高效集约、生活宜居适度、生态山清水秀的产业园区。全市各开发区、新城区和跨三环中心城区,分别至少建成1个现代产业园。
科创小微企业园:依托中心城区都市工业园,结合"三旧"改造,发展生产a性服务业和服务型制造业,持续提高创业创新支撑能力,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推进城市更新与产业创新相融合。江岸、江汉、桥口、武昌4个中心城区各建成3-5个科创小微企业园,每个科创小微企业园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来。鼓励各开发区、新城区和跨三环中心城区建设和改造升级一批科创小微企业园。
二、重点任务
(一) 企业集聚。强力实施招商引资"一号工程",以产业规划指导专业招商、产业链招商,引进培育一批处于产业链核心、关键环节的龙头企业和产业项目,带动上下游配套企业集聚,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培育一批国内国际细分行业"隐形冠军",打造"顶天立地"支柱型企业与"铺天盖地"配套型中小企业相生相长的企业生态系统。
(二) 要素集约。坚持"亩产论英雄",促进资金、土地、信息等资源要素向园区集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支持园区企业上市、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以及在"新三板"挂牌,探索发展"龙头企业+产业集聚+创投基金"等金融支持模式,促进产融结合。开发区现代产业园亩均投资、年亩均产值不低于500万元,年亩均税收达到50万元;新城区、跨三环中心城区现代产业园亩均技资、年亩均产值不低于300万元,年亩均税收达到30万元。
(三) 技术集成。加快实施"四大资智聚汉工程",引导高层次产业人才、科创人才入驻园区。推动园区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协同创新平台,引进跨国公司研发中心和创新中心等高端研发项目,打造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产品试制、中试熟化、检测检验等服务载体,构建高新技术转移转化通道和产业承载基地,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精准对接,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加强技术标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机制,提升园区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能力。
(四) (四)产业集群。引导园区结合区位优势和产业基础,打造各具特色、错位竞争的高效高新产业集群。现代产业园主导产业工业总产值占园区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超过70%.70%以上新入园项日与主导产业相关。发挥产业链协同效应,推动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以及新模式新业态集聚。重点发展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生命健康、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率、航空航天等先进制造业;推进研发设计、文化创意、信息服务、检验检测认证、供应链管理等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高端化拓展;推进数字技术、信息技术、智能技术向各行业各领域覆盖融合;培育制造+互联网+服务"等新模式新业态。
(五) 服务集中。鼓励园区建立企业综合服务中心和网上服务平台,整合园区内外资源,通过"线上+线下"为企业提供会计、法律、咨询等服务。引入具有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园区开发运营商,提升园区建设、招商、营运、管理水平。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进一步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建设公共合库、安居公寓等设施,满足园区企业、人员租用需求。
三、主要措施
加强土地供应服务保障。探索缩短工业用地期限,降低初始用地成本。鼓励以租赁等多种方式向企业供应土地,积极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在符合各区园区规划的条件下,园区土地权属主体可先行开展"新两园"的试点建设,在建设运营5年期满后,经批准,可按主导产业用途补办用地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金。经国土规划等部门充分论证,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中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各区政府)
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鼓励工业企业开展"零土地"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地效益。发展工业地产,鼓励在园区内集中开发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引导企业通过租赁、购买多层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场所。鼓励和引导利用"城中村"改造的产业用地创办科创小微企业园。
(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各区政府)
建设生态环保园区。探索"大湖+"发展模式,依托丰富的水体资源,重点发展高端高新高效产业,打造环境优美、生活生产生态和谐的示范园区。提档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加强对园区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处置。建设绿色园区,严守产业项目环保准入门槛,完善环保服务,推进节能、节水、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各区政府)
鼓励建设"飞地"产业园。鼓励各国区改造、新建飞地"产业园,以"区域股份合作制"形式合作开发建设、共同运营管理,促进土地、技术、管理等资源优势互补和优化配置,实现利益共享、责任共担。鼓励合作方共同设立投融资公司,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飞地"产业园开发和运营管理。(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推进区域联动发展。统筹全市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布局,加强各区园区发展规划街接,促进产业差异发展、产业转移、公共服务一体化。鼓励各区在创新、项目、资本、人才等方面务实合作,推进"新两园"协同发展。推动现代产业园成为科创小微企业园企业扩大再生产的承接地。(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六)完善财政奖励机制。积极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带动投资者参与"新两园"建设。完善市财政园区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机制,制定园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把企业集聚、要素集约、技术集成、产业集群、服务集中等作为主要评价内容每年评选"新两园"市级示范园并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强化组织实施。成立市推进现代产业园和科创小微企业园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陈瑞峰任组长,副市长徐洪兰任副组长,市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各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具体名单附后〉。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新两园"创新发展的重要政策、协调解决重要问题和安排部署重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经信委办公,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区政府承担"新两园"建设的主体责任,负责园区规划建设工作。建立"新两园"建设发展目标管理体系,市考评办将新两园"建设发展纳入对各区政府的绩效考评。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振兴实体经济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 24号)精神和全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7年工作要点,为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振兴实体经济,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全面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用电价格政策。扩大电力市场交易范围和规模,进一步降低用户准入门槛,年度用电量达到100万千瓦时以上的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互联网企业、各类开发区均可以适当方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落实对互联网企业用电价格支持政策。不断提升用电服务水平,开通用电报装绿色通道,实行项目经理负贡、优先快捷办理、专人督办、必要条件后置、特殊情况准予临时将部分电源先行送电、服务跟踪等工作机制。推行线上办电,加快报装接电速度。全年降低企业用电成本3.4亿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武汉供电公司)
降低企业用气、用热成本。严禁供气、供热企业直接或者以变相方式向非居民用户收取燃气初装、热力报装相关费用(含包装费、接口费等〉。表后设备采购和安装完全市场化,供气、供热企业不得强行要求用户选用表后设各,不得指定表后设各安装施工方。适度扩大用户大户直供规模,切实降低企业用气成本。(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委、市燃气热力集团公司)
降低企业用地成本。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土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政策,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进一步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保障物流业用地供应。工业用地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地价标准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格。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原用地范围内增加建筑规模、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
二、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一) 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加快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ETC车道建设,落实市域高速公路通行费降低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使用通衙卡电子支付的货车用户,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比例由10%提高到15%。落实营运货牢综合性能检测放宽政策。放宽对集装箱卡军、城市配送车辆的道路运输通行限制。(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相关区人民政府)
(二)优化运输组织方式。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推进公路甩挂运输和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对经指定收费站进出市内长江沿岸主要港口的集装箱卡车,实行收费公路通行费50%优惠(含使用通衙卡电子支付给予的优惠)D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武汉新港管委会)
(三)推广应用节能运输设备和技术。深化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和公路货运车辆标准化,扩大纯电动汽车在城市配送领域中的应用,鼓励新建码头应用港口岸电技术。(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武汉新港管委会,相关区人民政府)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降低企业贷款成本。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引导金融机构落实信贷政策,确保全市每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深化投贷联动试点,建立投贷联动相关机制和数据库,2017年通过投贷联动模式支持50家企业,投贷发放额达到10亿元。金融机构要按照与企业生产周期相匹配的原则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及利率,对纳税信用好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少上浮或者不上浮。全面落实并完善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制度,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实施细则,减少惜贷、惧贷、压贷现象。(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规范全融机构收费和放贷行为。全面落实《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号),督促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收费价目表,在官方网站和营业场所进行常态公示。2017年推动每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减免1-2项收费项目,收费水平总体不高于上年。清理和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中介收费行为,依法严厉查处乱收费和"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等行为。(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着力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出台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相关政策文件,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直接融资增长15%。鼓励己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债等方式开展再融资。(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四、降低涉企税费水平
(一)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继续抓好"营改增"改革,切实落实企业减免税政策。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调整增值税税率档次,由四档税率减并到三档。扩太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全年力争"营改增"减税180亿元,研发费加计扣除减免企业所得税15亿元。(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二)加大涉企收费减免力度。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清理规范政府基金、取消或者停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政策。停止征收绿化补偿费、联网维管费、河道砂石资源费。对政府定价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20%优惠。全面清理各类电子政务平台收费,严禁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捆绑服务并收费。严格执行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清单之外严禁收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降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收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服务费降低30%,开放电子招标文件免费在线浏览功能。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五、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一)减低企业社会保险费。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的决定。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其中下限按照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确定,企业及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在上下限范围内据实申报核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适当缓缴社会保险,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贯彻落实个转企过渡期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在2017年至2022年的5年过渡期内,对于我市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继续执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惠费率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继续扩大稳岗补贴政策受惠面。对符合稳岗补贴条件未裁员的企业,稳岗补贴支付比例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执行:对有裁员但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其总额的50%执行。全年向企业审核和发放6亿元稳岗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降低企业技术创新成本
(一)加大企业技术创新补贴力度。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清单(2017版〉的通知>>(武政规(2017)2号)精神。对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三大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按照其研发投入的6%给予补贴;其他产业领域同类企业,按照其研发投入的3%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各案企业,创建创新平台、众创孵化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发明专利创造,推进技术转移和技术交易等创新活动,给予一定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相关区人民政府)
(二)加大企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力度。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推动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长为3年。(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
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改革。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接、转、放",动态调整市级权利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编制公布街道(乡镇)权利清单。新增47项市级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全程办理。(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网信办)
(二)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大力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放开数量管控,促进公平竞争。全面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价格。编制、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清单。加大"红顶中介"整治力度,破除行业垄断,建成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打造全市统一的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开展全市中介服务费综合治理专项行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三)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2年内基本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任务,建立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委托职能的目录清单。坚决查处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强制收取会费、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活动以及其他变相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
八、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
市经济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降成本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日常工作,做好督促指导,注重政策衔接,形成整体合力;各相关部门要细化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推动工作任务落实((2017年"降成本"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清单》附后)。市经济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对降低企业成本情况开展跟踪督查,及时总结通报情况,做好政策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确保各项降成本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8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 51号〉精神,解决好当前制约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经研究,现就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民间投资市场准入清理专项行动
(一)开展市场准入限制专项清理
1.放宽市场准入。积极营造公平透明的政策环境,坚决取消针对民间资本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确保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2.确保政策落实。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2015)35号〉规定政策和"城市合伙人"等现有政策。对重大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加强部门协调,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3.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全面清理工商登记注册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涉嫌市场垄断行为的信息收集、案例研判、处置结果上报工作,受委托开展反垄断案件的调查等相关工作,保障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以上3项任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二)开展民营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试点国务院有关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出台后,开展我市民营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试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点项目建设
在交通、能源、市政、水利、教育、医疗、养老、健康等行业,推出一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项目,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抓好典型项目落地,形成示范效应。结合申报2017年专项建设基金和中央预算内资金,及时发布灾后重建项目信息,鼓励和吸引民营企业参与灾后重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厅;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委、卫生计生委,市教育、民政、水务局)
(四)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
1.推动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商业一类国有企业全面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引入各类非国有资本或其他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商业二类国有企业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吸引非国有资本参股。
2.拓宽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渠道。鼓励非国有资本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重组等多种方式,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以上2项任务牵头单位: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五)建立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投诉协调解决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投诉协调处理的力度。将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投诉纳入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平台受理范围,畅通举报投诉通道。对投诉举报问题进行分类并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对移交的投诉举报问题进行跟踪协调督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确保投诉问题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工商、商务局)
二、开展金融助力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行动
(一)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稳步推进投贷联动试点工作,设立投贷联动信贷风险专项补偿基金。建立投贷联动风险分担机制。支持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运营。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基本面向好,主业经营良好,产品有市场、有订单、有效益,但暂时资金流动性紧张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不压贷。在做好贷款质量监测和准确分类的同时,通过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贷款重组措施,缓解企业债务压力,解决企业经营中的融资困难,化解债务风险,恢复企业造血功能。支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服务,形成一批特色鲜明、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金融创新产品,推出各具特色的小微金融产品,解决创业者、农业经营者、新三板企业融资难问题。继续做好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完善"政银保"联合机制,为小微企业融资增信,以撬动更太额度的信贷投放。(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二)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带动作用落实《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武政规(2016) 27号〉的规定,进一步精简、规范引导基金使用程序,通过引导基金投资组建一批天使基金、科技创新基金、产业发展基金、并购基金,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集聚武汉发展。做好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的申报工作。鼓励设立有行业特色的创投基金,支持工业技术研究院发起设立创投基金,引导子基金围绕我市重点支持发展的行业进行投资,打造优势产业集群。鼓励设立种子基金和天使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我市种子期和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打造一批民营"小巨人"企业。(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科技、财政、金融工作局)
(三)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和投资公司为实体经济提高融资服务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按照当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对企业贷款利息进行部分补贴,单户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15万元且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缴税金回对符合条件的担保贷款项目,市级财政按照实际担保费率(不高于2.5%,超过2.5%的统一按2.5%计算〉的25%进行补贴,单户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缴税金。设立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为符合银行续贷条件但缺乏短期流动资金的小微企业提供暂时周转资金支持。
2.规范担保行为。淘汰不合格担保公司,支持国有或者国有控股担保机构扩大业务规模,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以上2项任务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三、开展民营企业培育与提升专项行动
(一)加大企业家培育力度配合实施省"123"企业家培育计划。配合市委组织部选选、审核、推荐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家,建立培养民营企业家人才梯队。实施"黄鹤英才(企业家〉计划"。采取政府补贴境外培训费用的方式,选派本地中青年优秀民营企业家赴国外学习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方面的经验,培育世界眼光和战略思维,激励开拓创新精神,激发担当领军重任。(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缓解民营企业人才结构性矛盾
1.实施"万企育才工程"招标培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面向社会专业培训机构,购买中小〈民营)企业需要的生产、财务、市场、行政、信息化、创业、素养等模块的培训课程,加大培训力度,提升中小(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2.深化实施"千企万人"支持计划。用5年左右的时间,重点在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避选支持1000家左右具有良好创新前景和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引进和培育10000名左右创新型高层次人才。(以上2项任务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开展优化民间投资环境专项行动
(一)降低企业负担
1.降低涉企收费标准。落实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修订《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清单))<<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清单))3个目录清单,并建立常态化公示制度。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对2015年以来取消、暂停征收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落实情况开展督查检查。对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实施普遍性降标,总体降幅达到30%左右。
2.降低生产要素成本。大工业用电价格降低2分/千瓦时以上,一般商用用电价格降低4分/千瓦时:支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电价,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和主体范围。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高速公路使用通衙卡电子支付的货车给予10%优惠,对预存通行费的市路桥ETC用户给予5%优惠。
3.降低社保负担。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失业保险总费率由2%降至1%(企业缴费比例由1.5%降至O.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降低费率的期限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缓缴"五险一金",阶段性减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符合稳岗补贴条件的,失业保险费稳岗补贴支付比例可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执行,执行期暂定为2年。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3年过渡期内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标准执行,过渡期满后经批准可再享受2年过渡期政策。4.降低税,负成本。企业地方教育费附加按1.5%征收。大力推进和深化营改增改革,严格执行停征堤防费、地方文化事业建设费和价格调节基金政策。加快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免收证照类工本费。简并申报缴税次数。落实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重点落实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服务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以上4项任务牵头单位:市编办;责任羊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税、地税局等)
(二)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1.全面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武政规(2017J 9号),进一布简化整合我市投资项目报建手续。按照我市设定的准入条件、建设标准和相关要求,开展在企业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后实行"零审批"试点。
2.持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认真做好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接、转、放"工作,有序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重点,减少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和资质资格许可。对关联性强的审批事项,同步推进取消和下放。
3.深化区级综合行政审批改革。以审批职责、事项、环节"三个集中"为核心,推动区级审批模式尽快切换,实现"三个到位",即:审批材料规范化到位、审批流程优化再造到位、审批与监管衔接到位,做到"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
4.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双随机"抽查机制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的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开展监管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建立执法检查责任追究机制,落实执法检查监管责任。
5.提升审批服务效率。围绕打造产业项目、建设项目和土地供应3个绿色通道,不断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治理,推广应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平台,在开发园区推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多评含一、多图联审,探索建立综合审查机制。大力推进并联审批、网上审批,创新审批服务方式。全面推行行政审批受理单制度,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
6.简化消防、规划、环保审批环节。下放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西湖区消防审批权限,简化消防审批程序,建立重大项目消防审查"绿色通道"。下放部分国土规划审批权限,推行标准化审批,推进行政审批集中服务。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制,取消环评前置行政许可,对己经完成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新引进符合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简化环评内容,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承诺审批时限要求。对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且建成后不产生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无需进行环评审批或备案。(以上6项任务牵头单位市编知,责任单位市政府服务管理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规划、环保、工商、园林和林业、公安消防局,市民防办)
(三)优化民间投资营商环境
1.优化民营企业用工环境。对守法诚信的先进民营企业在3年内免予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和劳动保障日常巡视检查。抓紧研究制定合规建筑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缴、免缴操作办法。
2.依法依规做好经营异常企业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和移出工作。及时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抽查结果、行政处罚等涉企信息:在市场主体准入环节,对相关失信自然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及高管职务的,依法依规进行严格限制。3.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健全举报投诉办理和违法行为曝光机制,以及消费者维权和交易争端解决机制。(以上3项任务牵头单位:市蝙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规划、商务、工商局)
(四)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信息服务
1.加强民间投资统计检测分析工作。建立完善民间投资统计指标体系,加强民间投资统计检测分析工作,为领导决策及投资决策提供信息支撑。
2.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定期向民营企业公开发布政府产业政策、市场信息、投资信息,邀请政府职能部门及时解读相关政策,打破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3.积极打造政府公共服务平台。通过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和各大金融机构搭建桥梁,合理引导民间资本投融资。为民营企业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以上3项任务牵头单位:市工商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
五、开展民间投资政策措施落实效果第三方评估专项行动
1.开展政策落实效呆评估。发挥工商联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作用,围绕民间投资和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政策的落实情况,不定期开展专项评估工作,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2.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将贯彻落实民间投资政策措施情况纳入对政府职能部门履行尽责监督检查范围,对各责任单位移送的涉嫌违反民间投资政策措施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调差处理。对落实相关政策不力、不履职尽贵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视情形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建立长效机制。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系统梳理民间投资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深入分析原因,进一步细化完善政策措施。建立整改责任制,明确整改贡任主体,实行台账管理,定期清点,办结销号,建立促进民间投资政策落地的长效机制。(以上3项任务牵头羊位:市工商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各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协调相关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开展各项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和市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提高认识、坚定信心,深化改革、强化措施,推动促进民间投资各项政策落地生效,依法保障民营经济的各项平等权益,有效解决民营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
(二)强化督办。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实行任务清单管理,将5大专项行动纳入市人民政府重要督查事项清单,对各区、各部门和单位推进落实情况实行督查、考核,督查情况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将予以问贵。
(三)强化考核。进一步完善投资和重点项目年度考核机制,优化指标设置,对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成效较好的区和部门加大奖励力度,形成促进民间投资、扩大有效技资的良好导向。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出台本区、本部门和单位的具体实施意见,并在2017年7月底之前报市发展改革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4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意见,推动我市文化产业跨越发展,加快文化强市建设,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场主体培育政策
(一)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市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二)对当年新进入"四上"(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下同〉文化产业统计范围且能正常报送统计报表的文化企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含5亿元).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企业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三)对完成年净增"四上"文化企业户数和营业收入增幅目标任务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每新增1家"四上"文化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每新增1家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文化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二、特色产业扶持政策
(一)鼓励开展媒体融合平台建设、内容产品开发、技术研发应用,对经认定纳入全市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库的媒体融合项目,按照年实际投资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在我市注册的影视制作机构制作的,在武汉各案、立项,作为第一出品方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列入国家或者本省、市重点电影、电视剧选题创作规划,讴歌中国梦、弘扬主旋律、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己在全国公映、播映的电影或者电视剧,电影票房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国产影片、1亿元以上的中外合拍影片,按照票房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在全国各地注册的影视制作机构制作的,在武汉取景、摄制超过1/3.对宣传提升武汉城市形象、发展武汉电影电视产业有积极推动作用的电影或者电视剧,电影票房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国产影片、1亿元以上的中外合拍影片,按照票房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按照作品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凡在我市注册的动漫企业,出品的动漫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首播,按照每分钟二维1000元、三维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出品的动漫电影在国内院线上映,按照投资比例一次性奖励票房收入的3%,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出品的动漫出版物首次获得国际或者国家奖项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五)支持在我市注册登记,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在该场所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零售业务为主的实体书店的发展,对其开展公益性阅读等活动及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扶持:对其积极推动全民阅读活动,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项目,采取奖励方式予以扶持:对有利于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专业特色实体书店,采取补助方式予以扶持。上述3种方式在同一年度不重复资助同一实体书店。
〈六〉经认定为独立原创策划,贯彻"二为"(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和"双百"(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且代表国内高端艺术水准;基于本地藏品资源、本地文艺资源研究策划:围绕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相关主题的展览项目,按照与该展览有关的运输及保险费、展厅租赁及维护费、出版物编辑印刷费及专业策展人员费用总和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文化创新政策
(一)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经认定为技术先进塑服务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文化企业发生的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三)文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四)文化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者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机构或者个人发生的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五)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后,对文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城建税。文化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一个纳税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文化投融资政策
(一)设立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采用阶段参股方式,与其他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子基金,投向有发展潜力的重点文化项目以及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型文化企业和高成长性文化企业。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文化企业,给予实际支付贷款利息总额30%的贴息补助:符合我市著作权质押贷款贴息相关政策要求的著作权质押贷款项目,给予实际支付贷款利息总额50%的贴息补助。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上市的文化企业,给予300万元(市、区各承担50%)支持;对在新三板挂牌的文化企业,给予200万元(市、区各承担50%)支持:对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文化企业,给予20万元支持。
五、土地供给政策
(一)文化企业改制涉及的原划拨士地,改制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固有文化企业改制为授权经营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国家出资(入股〉方式进行土地资产配置。文化企业改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以协议出让或者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二)对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收益在按照国家规定扣除相关专项资金后,优先用于项目所在区域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三)利用工业厂房、历史文化街区等划拨土地转型兴办文化产业,凡符合国家规定和历史文化保护要求、属于本市产业升级和城市功能布局优化的,在土地使用权人不变的前提下,可暂不变更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和土地用途:对于征收成本较高、地价较高的历史文化产业改造项目,可与其他平衡地块一并搭配供地。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增加建筑规模、利用地下空间的文化项目,属于工业用地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属于其他用地的,按照国家规定增收土地价款。
六、文化开放政策
(一)鼓励我市文化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取得对外投资资质、经认定为境外投资文化的项目,从武汉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支持。
(二)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者免税。为承担国家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免征进口关税。
(三)对我市文化企业参加境内外知名文化展会,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获得市级以上文化精品奖项的优秀剧目参加境外商业演出的,按照2万元/场次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对2015年及以后引进、经认定纳入全市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库的文化产业项目,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对其建设资金国内贷款部分,按照项目年日均贷款余额2%的比例给予贴息(市、区各承担5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贴息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五)对经认定纳入全市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库的文化产业项目,且符合《武汉市工业转型升级指导目录清单(投资指南)))的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其中生产性设备购置与改造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按照购置、改造重大先进装备支出额8%的比例给予贴息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贴息补助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六)对2015年及以后引进且在我市独立核算的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总部,在我市首次投资文化产业项目金额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市、区各承担50%), 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七、人才培养与引智政策
(一)对我市文化企事业单位从事文化及相关领域研究、创作、表演、传承、传播、经营管理等工作,取得系统性、创新性成果或者获得本领域公认的国内外重大奖项的在聘在岗优秀人才,给予20万元的岗位资助资金。原则上,岗位资助的执行时间为2年,受资助者应当具有太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60周岁(含60周岁〉。
(二)文化产业领军人才经认定为武汉"城市合伙人"的,其创办企业获得A轮以上投资,引进技术团队或者管理团队,3年内每年给予团队核心成员20万元薪酬补贴。文化科技型企业引进的文化产业领军人才,经认定为武汉"城市合伙人"的,可按照类别、层次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一100万元奖励补贴。
(三)鼓励事业单位文化创新人才离岗创业。对经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批准同意的离岗创新创业人员,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的离岗创新创业期。离岗创新创业期内,保留编制、人事关系和基本待遇。允许事业单位担任管理六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文化创新人才,在辞去领导职务后,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新创业。文化创新人才离岗创新创业有关适用范围、批准权限、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职称评聘、考核、离岗期满后返回原单位工作后岗位聘任等事项按照《武汉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实施办法))(武政规(2016)24号)执行。
(四)加大人才培训力度,优先推荐文化领军人才和文化名人参加国内外高级研修培训,并给予其相应的培训经费补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特殊民间文化人才开展文艺创作和市场化推广的,给予相应的补助。本政策中的文化产业和文化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名录,面向市场从事文化及相关产品生产的各类所有制经营性行业和企业。本政策同一项目符合2个以上政策条款扶持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政策由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3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建设国家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以下简称网络安全基地)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我市的重大发展机遇,是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重要工作任务,对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快网络去全基地建设,加快形成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早日建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国家网络安全高地,经研究,现将支持网络安全基地发展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在网络安全基地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从事网络安全和信息技术相关产业的教学、培训、研发、生产、技术服务和销售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以及在上述企事业单位和机构从业的各类人才。
二、支持重点
网络安全学院、网络安全研究院、网络安全攻防实验室等教育研究机构和信息安全认证(测评或者考试)中心、大数据中心、超算中心等公共基础技术平台,以及信息技术先进制造、数据安全技术及安全服务、软件和信息服务等主导产业。
三、政策措施
(一)支持体制机制创新。将网络安全基地建设纳入全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重点工作,优先享受市级各项优惠政策(包括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创谷"政策) , 支持网络安全基地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产业发展、财税金融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经验、作出示范。
(二)支持创办世界一流国家网络安全学院。对国内原"985 "大学或者国际公认的世界知名大学来网络安全基地创办独立网络安全学院或者信息技术学院(大学) ,培养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或者举办研究生院,办学达到一定规模,免费提供办公、教学、科研、学生宿舍等配套设施,并给予办学经费补贴:对教学实验设备的购置给予总额不超过1 亿元的补贴;对教学科研人员按照不同层级免费提供不同面积的专家公寓,有购房需求的可最高给予成本价的购房优惠政策:对在校学生按照不同学历层次给予一定额度生活补贴,对教师授课按照标准给予课时补贴:对参加国内外网络安全大赛获奖和实现成果转化的师生给予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支持培训和研究机构建设。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开办网络安全培训中心(学院)、网络安全研究院等培训和研究机构。对开展专业、技能、法务等素质提升的培训机构,按照培训人次和课时给予培训经费补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受到国家资金资助的培训机构提供税收、房租优惠;对开展网络安全领域相关科技研发、创新孵化的机构以及网络安全攻防实验室,免费提供一定年限的科研、办公场所,对科技成果在网络安全基地实现产业化的给予一定额度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网信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国家相关专业技术机构设立的与网络安全相关的考试中心、认证中心、测评中心等第三方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免费提供一定年限的办公用房,并对核心人员给予编制保障。(责任单位: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五)支持大数据中心落户网络安全基地。统筹推动全市各类数据中心在网络安全基地内集群建设,不断整合数据资源,形成数据资源"洼地"。对在网络安全基地核心区建设大数据中心、超算中心等公共技术平台,且固定资产技资在30 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其用地可搭配一定比例的商住用地依法出让。(责任单位:市网信办、市国土规划局)
(六)鼓励企业投资。对符合我市网络安全产业发展规划,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 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按照购置、改造重大先进装备支出额的8% 实行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800 万元口对网络安全产业重大项目;或者产业链关键项目,鼓励武汉临壁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8% 的补贴标准实行配套支持。网络安全基地项目落地过程中产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全额补贴,对落户项目涉及审批事项提供免费帮办代办服务。(责任羊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七)组建网络安全基地产业基金。通过吸纳社会资本参与网络安全领域相关项目建设,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网络安全产业投资体系。网络安全基地产业基金重点对网络安全及相关产业的培育和引进、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产业化、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等进行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工作局、市网信办、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八)保障土地供应。将网络安全基地纳入市级重太建设项目,优先保障项目用地需求,调整完善相关规划,确保网络安全基地有20 平方公里建设用地的发展空间。将网络信息安全产业纳入市优先发展产业,享受供地价格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规划局)
(九)鼓励科技创新。对在网络安全基地内创建各类创新平台、孵化器、众创空间、技术创新联盟、研发中心的企业和机构,除享受现行国家、省、市政策外,鼓励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给予配套奖励。鼓励支持企业上市,对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上市和新三板、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按照政策给予一定额度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市金融工作局、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十)加大人才引进培养力度。着力引进、培育网络安全领域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对网络安全基地内企事业单位和机构新号|进的产业领军人才个人给予50 万元至200 万元的奖励补贴,鼓励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给予配套奖励,并在新引进人才居住、就医、子女入学等方面量身定制安届政策。对在网络安全基地创业或者就业的专业人才,在生活津贴、场租费、水电费、宽带网络费等方面给予适度补贴。建立人才奖励机制,对在科研、生产、教学、经营、管理、服务等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各类专业人才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 年。<<通知》中的政策措施与我市制发的其他文件规定的政策交叉重叠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政策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由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对主导产业带动和贡献特别重大的项目,由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一企一策" "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专题研究后给予支持。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 年2 月17 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我市旅游业快速发展,建成独具特色的中国旅游休闲示范城市,加快建设国际滨水休闲旅游目的地城市,根据旅游发展新趋势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武汉实际,经研究,现将加快武汉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支持打造旅游品牌
(一)鼓励打造国家级旅祷品牌。对成功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 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5A 级旅游景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 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钊级旅游景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 万元;对成功创建中国历史文化名街、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
(二)支持打造行业经营品牌。对排名进位和新进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给予奖励;对新评定的五星级旅游饭店,给予一次性奖励300 万元;对新评定的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给予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对通过评定性复核的五星级饭店,给予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
(三)支持打造特色旅溥品牌。对体现本地历史文化特色、具有较强影响的大型实景演出旅游项目,年接待人数超15 万人次,给予演艺企业一次性奖励200 万元;对获得市级旅游名店、市级旅游名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 万元、50 万元。
二、推进旅游国际化
(一)支持设立境外旅将推广中心。与境内外知名涉旅机构合作,在入境游主要客源国重点城市和港澳台地区设立境外旅游推广中心,每个中心每年给予不少于30 万元的运营和营销资金支持。
(二)鼓励招株国外溥客来武汉旅祷。凡是组织国外游客游览A 级收费景区并停留2 天l 晚以上,全年接待人数超过1000 人次,接待总量较上年度实现增长;按增长幅度以每人次80-100 元标准,给予奖励。
(三)鼓励做大旅游市场。对组织港澳台地区游客来汉旅游,根据接待游客的规模和增长幅度,给予奖励;对组织市外游客来武汉旅游,年度游客总量在全市排名前三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50 万元;对在各类媒体发表武汉游记,提升武汉旅游美誉度,产生一定社会反响的"年度武汉旅游达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 万元。
三、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一)支持旅游码头和游轮母港建设。对新建并在武汉注册登记的五星级游轮,以武汉为母港,经营1 年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300 万元;对技资建设游轮母港以及游轮母港配套设施的旅游项目,按项目投资的3% 给予补贴,最高补贴分别不超过500 万元、50 万元;对在武汉注册成立的游轮公司,以武汉为母港开展营运业务,每年总量不少于25 个航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对新、改、扩建成旅游码头的,按项目投资的5% 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300 万元。
(二)支持加快智慧旅猝建设。对智慧旅游试点区、示范景区、示范酒店、示范旅行社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奖励;对接待持有武汉旅游年卡的武汉市签约景区,给予补贴。
(三)扶持旅游服务系统建设。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旅游咨询服务中心运行和发展;对符合国家一级和二级标准的旅游集散中心,给予运营补贴;对企业新开设的旅游观光巴士线路,前3 年每年给予每条线路30 万元运营补贴。
(四)扶持旅游标志系统和旅游厕所建设。对各区新建旅游引导标志,按投资总额的50% 给予补贴;对旅游引导标志建设免收占道费和绿地占用费;对新、改建并评为A 级旅游厕所的,给予奖励。
四、优化旅游用地机制
(一)保障旅游重点项目用地。对列入《武汉市全域旅游大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的重点旅游项目,其新增用地指标在全市重点项目中予以优先安排i 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旅游公共厕所、游客休想站点、公共停车场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地;对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用地,按旅游用地确定供应底价、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对新建旅游中心码头用地,利用现有码头设施用地、房产增设住宿、餐饮、娱乐等商业服务设施的,采取有偿使用、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二)优化涉旅农用地流转机制。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发旅游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 ;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明确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利用非耕农用地、林权、集体土地承包权,以作价出资、投资入股、租赁方式与开发商合作开发旅游项目;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用地者可通过士地流转方式获得使用权。
五、支持各区大力发展旅游业
(一)支持各区积极开展旅搏营销。对市、区按相关规定共同举办的各类大型旅游节庆活动、赴重要客源地推介旅游活动,给予资金支持;对各区在重要媒体、境外知名媒体投放城区旅游形象宣传广告的,按投放资金的20% 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200 万
元。
(二)支持发展乡村旅游。对各区编制乡村旅游规划,按实际规划编制费的50% 给予补站最高补贴不超过20 万元;对"市民下乡、能人回乡、企业兴乡"的旅游投资项目,年度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3% 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 万元;对获得市级认定的精品民宿群落、现代农庄、农家乐,给予奖励。
(三)支持各区建设旅游大项目。对各区招商引进建设的旅游大项目,年度投资额达到1000 万元以上,按投资额的3% 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 万元。
本政策自2018 年1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 年,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旅游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士规划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并负责解释。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 年12 月5 日
各区委、区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关于支持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 年6 月22 日
关于支持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大力实施"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计划",实现5 年留住100 万大学生的目标,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毕业3 年内的普通高校大学生,凭毕业证、创业就业证明可申请登记为我市常住户口。毕业超过3 年的普通高校大学生,在汉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 ,与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汉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1 年以上,创业的(含合伙人、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半年以上,可申请登记为我市常住户口,其中,专科学历须年龄不满30 周岁,本科学历须年龄不满35 周岁,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不受年龄限制。租赁住房的大学毕业生,可在单位集体户或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申请落户。(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
二、提供人才安居保障。坚持政府主导、市区联动、社会参与、资源共享,多渠道、大力度推进人才公寓建设。设立人才公寓建设基金,制定优惠支持政策,加大人才公寓用地供应,采取政府新建、购买、租赁以及商品房配建、支持用人单位筹建等方式,每年建设和筹集50 万平方米以上的人才公寓, 5 年内达到满足20 万人租住需求的人才公寓总规模。毕业3 年内的普通高校大学生,在汉创业就业且家庭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均可申请人才公寓,最长可租用至毕业3 年期满。毕业3 年内的普通高校大学生在新城区(含汉南区)创业就业,可不受购房限制在本区购买首套住房。建立"人才住房券"制度,根据吸纳大学生就业数量、缴纳税收等情况,由政府以奖励形式发放"人才住房券",用于企业人才和大学生购、租住房。(责任单位:市招才局、市房管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区〈含开发区、功能区,下同) )
三、打造大学生主题社区。鼓励有条件的区〈开发区) ,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等多种形式,在宜居、宜业、宜创的区域,规划布局和建设集聚居住、消费、文娱等生活要素,融合社交、分享、创业等服务功能的大学生主题社区。按照功能完善、拎包入住的标准,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和配套体系,配备餐厅、超市、众创壁间等必要的公共设施、共享壁间。组建专业化管理服务机构,提供符合青年需求的特色优质物业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鼓励高校社团、公益性社会组织走进社区等方式,为大学生提供免费的文教卫体、创业就业等公共服务。加强社区红色文化、创业文化建设,把社区打造成为凝聚人才、当好桥梁的大学生之家。(责任单位:市招才局、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城建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规划局、市文化局,各区)
四、增加实习(训)见习机会。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5 年内组织在汉企事业单位建设3000 个以上大学生实习(训)见习基地。建立大学生实习(训)见习统一管理平台,实行网上申报、市区共管,为普通高校大学生提供便利的实习(训)见习机会。根据接收安排大学生实习(训)和见习的数量和质量,每年底由市人社部门按规定给予大学生实习(训1)见习基地奖励、补贴。(责任单位:市招才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各区)
五、鼓励到基层就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方式,每年在街道(乡镇〉、社区(村〉提供1 万个以上基层社会服务岗位,按照不低于本地新就业大学生平均薪酬水平,吸纳应届大学毕业生就业。每年从全市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中,单列一定比例名额,定向招录在我市社区(村)委员会、公益岗位、"红色物业"管理岗位等服务达到规定年限的大学生。(责任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招才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区)
六、开展创业教育培训。依托在汉高校,支持社会力量建成50 所以上公益性创业学院,每年提供不少于10 万人次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机会。培训数量、质量达到相应标准的,每年给予每所创业学院10 万元奖励补贴。通过政策引导和激励,支持创业导师到创谷、创新街区、孵化器、大学生创业特区、大学生众创空间等开展创业辅导。组建创业服务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大学生创业团队提供商事、财税、法务、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等全流程专业化服务。(责任单位:市招才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各区〉
七、提供免费创业工位。各区(开发区)在地理位置、商业环境、交通条件相对优越地带,建设创新街区、太学生创业特区、大学生众创空间,分别提供不少于1000 个具各百兆宽带、共享会议室等配套办公条件的创业工位,供在校或毕业5 年内的大学生免费使用,免费使用期最长可达到1 年。大学生免费创业工位实行全市统一登记、网上申请、分区管理。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各区〉
八、加大创业融资支持。设立太学生创业贷款担保基金,为在校或毕业5 年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无抵押担保贷款,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可达200 万元。扩大"青桐基金"等政府性创业基金规模,引导其他各类创业投资基金积极参与,加大向大学生创业企业投资力度,最高可给予100万元股权投资。各区(开发区)要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或种子基金,专门用于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每年对在校和毕业5 年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进行综合评价,选出200 个左右优秀大学生创业团队,各给予10 万元项目资助。在校或毕业5 年内的大学生在我市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企业正常经营3 年内,给予实缴社保费和税费等额资助扶持。(责任单位:市招才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工商局,各区〉
九、优化创业就业环境。加强大学生创业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将有关工作任务纳入市绩效管理和领导干部年度考评体系。通过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保持武汉房价、生活成本、基础教育、城市活力等比较优势,稳定大学生对留汉宜居、宜业、宜创的良好预期。深化政务服务改革,强化政策落实,大力推进办事流程简化优化和服务方式创新,建设武汉市大学生创业就业服务中心、服务专窗,建立统一的信息化服务平台,方便大学生办事和留汉创业就业。(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招才局、市网信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国土规划局、团市委,各区)市直各单位和各区根据本政策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措施,确保政策兑现落实。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有关意见,进一步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切实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7 年本〉的通知)} (鄂政发(2017) 23 号〉精神,经研究,现对我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范围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7 年本) }}为准,同时,确定本市以下城建项目实行核准制z 城市有轨电车项目:城市道路、供水、污水、排水、综合管廊项目: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处置项曰: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污泥处理处置项目。上述范围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
二、项目核准机关和市直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鄂政发(2017) 23号文件和《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各案管理办法)) (鄂政发(2017)25 号)的规定,加快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武汉
市2015 年本>>(武政(2015) 37 号)同时废止。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 年9 月9 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关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政策措施》、《关于服务企业用好人力资源放大人才优势的政策措施》、《关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5 年7 月29 日
关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企业健康发展事关民生福祉和社会稳定, 事关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复兴大武汉宏伟目标的实现。为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切实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企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营造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营造良好的行政服务环境。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试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探索打造"行政审批3.0 版",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颗印章管审批",逐步在全市推广,全面提高行政服务效能。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注册资本登记,推进工商登记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实现办证登记网络化和电子化,在此基础上逐步拓展联办范围。继续完善绿色通道制度,提高重点企业项目规划、征地、报批、备案、立项、环评、能评及土地供应保障效率。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营造公平的市场发展环境。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推行企业信息公示和市场主体随机抽查监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市社会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依法披露失信企业"黑名单",加大失信企业惩戒力度,增强企业诚信意识。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打造宽松的市场环境。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帮助企业拓展市场,组织本地名优创新产品国内外展销,支持企业举办产品展销会和参加国内外产品展销活动。发挥政府采购对市场的引导作用,建立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本地企业重大技术装备国内首台(套〉销售。
(三)营造良好的法治服务环境。全面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探索制订负面清单,切实推进配套改革和制度创新。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制定执法细则、裁量标准和操作流程。快侦快破涉企重大案件,以涉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合同诈骗和金融犯罪、妨碍公司管理秩序犯罪以及企业内部的职务类犯罪为重点,提前介入、挂牌督办、专案专办、限时查结,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损失。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构建"同心律师服务民企信息化平台",引导社区律师积极服务小微企业。优化公证服务质量和水平,稳妥化解涉企劳动争议,切实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机制,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对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缓减免收诉讼费,减轻涉诉企业维权负担。
(四)营造良好的社会资本投资环境。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门槛,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制定非公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模式,推进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推出对民间技资开放的重大项目,制定和落实准入、信贷、土地、用能、环保、监管等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与商业银行间的合作,创新设立武汉市城市发展基金、武汉市城镇化发展基金等,通过股权投入等方式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条件。
(五〉积极保障企业员工子女就学。加快优质学校建设,满足企业职工子女就学需求。办好武汉长江国际学校、枫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和武汉法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在国际性企业总部集聚区、武汉中央商务区、领馆区等外籍人士较密集区域,培育和开办新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开辟"绿色通道",为企业员工子女做好教育服务保障。对持有初中毕业证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在汉企业员工子女,可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对符合国家、省、市资助条件的,一律纳入中等职业教育资助范围。对长期在汉就读的企业员工子女,在其小学入学和小学升入初中时,与本市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二、进一步加大企业发展政策扶持力度
(一)创新支持企业发展政策。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市、区两级进一步清理、整合、规范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充实和壮大各类产业发展基金,以参股投资等形式支持企业发展。设立"青桐基金",支持大众创新创业。落实《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武政规(2014) 18 号) ,完善各专项引导基金组织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办法,积极筹集落实引导基金资金,发挥引导基金保本退出和先行承担亏损等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做大做实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等方式,支持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发展。对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争取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匹配,鼓励支持我市创业投资企业参加国家引导基金管理人竞聘。参与设立湖北集成电路产业基金,支持我市集成电路等产业发展。
(二)进一步拓宽服务企业模式。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与企业已签订的合作协议,涉及支持企业发展优惠政策的,要按照合作协议及时落实兑现,今后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要对接国家优惠政策,在国家政策范围内支持企业发展。按照"力度不减、承诺不变、落实兑现"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政策。加大招商引资政策扶持力度,设立支持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积极引进世界知名跨国公司、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在汉设立总部或者区域总部,以及先进制造业、高端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汉落地。加强引进企业项目跟踪服务,项目落地后,企业在投产、运营过程中,各级招商部门要提供"一条龙"服务,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一揽子"解决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企业排忧解难。鼓励和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以及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培育和壮大一批在国内外具有竞争力的优秀企业。
(三)加大力度减轻企业负担。继续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规定调整和减少收费基金项目。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管理机制,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困难企业,税务部门可依法办理缓交税款手续,免征税款滞纳金。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率,对依法参保的企业,经审核批准,允许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 个月,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变。加大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实施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新城区以及汉阳、青山、洪山区等3 个跨兰环线中心城区工业倍增发展区的工业企业和
项目免征城市绿化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自蚁防治费,减半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和生活垃圾服务费。
(四)积极支持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鼓励和吸引世界500 强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来汉设立研发中心,支持企业创建国家、省和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发挥技术改造投资资金、自主创新发展资金的作用,提高自主创新成果的产业化水平。以企业技术需求为牵引,联合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在汉高校院所及相关中介机构,打造产学研协同创新服务对接平台,深化产学研协同创新,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支持工业技术研究院建设,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设立技术转移和交易专项资金,支持技术转移和技术交易活动。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机制,引导我市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就地转化。
三、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一)加大中小微企业财政金融服务力度。发挥政府资金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中的引导作用,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池,放大小微企业贷款规模。设立小微企业融资应急基金,为符合银行续贷条件而困贷款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提供按期还贷、续贷的短期周转资金。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设立互联网金融专项发展资金,支持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平台、众筹、网络理财、网络小贷等互联网金融业态为小微企业服务。设立保险业发展专项基金,支持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发展。加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资金补贴力度,完善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机制,通过服务补贴券对服务项目支出予以补 .。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银担机构合作机制。推广实施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设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建立政银保企风险分担机制。设立中小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提升专项,帮助中小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水平。扶持创业基地建设,大力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壁间",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
(二)落实中小微企业财政税收扶持政策。认真落实中小企业减税政策,增强实体经济活力。将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视同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和贷款贴息等政策方面给予扶持和帮助。对符合政策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给予贴息贷款支持。对符合政策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增就业人员,按税法规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拓宽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扩大小微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发行规模。引导私募股权技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小微企业。支持企业申报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鼓励政府投融资平台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鼓励创业技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发行创投企业债,募集资金投资支持我市小微企业发展。支持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融资,鼓励上市企业通过增发、配股、公司债券等形式实现再融资。发展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多的直接融资途径。
四、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才培养保障
(一)大力支持企业人才引进。完善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制度,形成多种形式的"人才驿站"。设立人才专项引导基金,积极引进国际人才与海外留学人才。支持举办企业高层人才招聘会、人才交流会,引进企业急需专家和高层人才。对企业引进的"千人计划"、"百人计划"、"黄鹤英才"和3551 人才计划"等高层次人才,给予奖励补贴,优先办理落户手续,提供创业资助、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和医疗保障等待遇。支持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企业就业,对到我市企业工作的博士,给予资助补贴:对到新城区企业就业的毕业5 年内的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
(二)加强企业人才培养。建立人才奖励制度,及时奖励在科研、生产、教学、经营、管理、服务等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各类人才。鼓励院士专家在企业建立专家工作站,支持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支持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和其他高层人才到境外培训。推进校企培训对接,支持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在企业建立实训实习基地,支持武汉技师学院等各类技术院校与企业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冠名式"培训,培养企业需要的产业技能人才,支持企业面向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创建就业见习基地,接受高校毕业生见习。支持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培训,以及新录用人员参加岗前培训。
(三)为企业做好用工服务。对各类具有资质的职业中介机构为企业免费推荐介绍各类劳动者就业的,可按实际就业人数按季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普通本科院校、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技工学校为市用人单位介绍急需的应届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企业招聘员工高峰时期,要搭建供需对接平台,组织好"春风行动"、"情系汉企招聘直通车"等系列公共就业服务活动,为企业招用工提供服务。
关于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平稳健康较快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帮助企业稳定发展
(一)促进工业企业增产增效。对年产值增幅达到20% 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内新增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 给予贴息,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 万元;对重点产业中的龙头企业,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200 万元。对营业收入超过500 亿元、100 亿元、50 亿元、10 亿元,且生产保持增长的企业(企业集团和所属企业不重复计算) .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二)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每年组织本地名优创新产品国内外展销活动,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助企业举办产品展销会和参加国内外产品展销。政府投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本地企业重大技术装备国内首台(套〉销售。
二、强化工业有效投资
(一)促进工业投资。对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转型升级方向的投资技改项目,建设有效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 万元以上,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2% 进行补贴,单体项目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00 万元。鼓励各区(开发区〉按照2%-8% 的补贴标准配套支持。
(二〉组建市级工业投资平台。整合全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组建市级工业投资平台,为重太产业化项目建设提供投融资服务。
(三)完善工业招商激励机制。对新引进实际投资额在50 亿元以上(含50 亿元〉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的区,给予1000 万元奖励:对新引进实际投资额在10 亿元以上(含10 亿元)先进制造业项目的区(不含开发区、化工区〉给予100 万元奖励;按照项目实施情况分阶段给予奖励,及时兑现政策承诺。对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各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以及成绩突
出的个人给予宣传和表彰。
三、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一〉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由财政安排资金,设立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基金,规模暂定为2 亿元,为符合银行续贷条件而因贷款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提供短期过渡资金。
(二)支持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产品。政府采购项目年度预算总额30%以上的比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中小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8%-10% 的价格扣除,
四、推进工业互联网发展
制订"武汉制造2025" 行动方案。规划工业互联网发展路线图,对省级以上两化融合示范和试点类项目进行奖励。对经国家认定的上年度两化融合贯标体系本地服务机构给予50 万元奖励;对经国家认定的上年度两化融合贯标体系试点企业、评定企业分别给予20 万元、30 万元奖励:对经国家、省认定的上年度两化融合示范园区分别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五、促进工业园区集聚集约发展
(一)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软硬环境建设。强化功能,提升承载能力,继续发挥好市级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不断完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及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建设。以奖代补引导中心城区转型升级,激励各区围绕主导产业调整结构,专注工业招商引资,支持示范园区和示范项目建设。
(二)节约集约利用存量工业用地。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增加建筑规模、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士地价款。
六、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一)鼓励生产性服务业模式业态创新。支持专业化工业设计企业和工业设计服务中心发展。引导企业利用物联网发展智能化现代物流,以电子商务为手段创新现代商贸模式,以智慧医疗为导向发展健康服务业。
(二)拓展互联网增值服务。大力推进移动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融合,建设传统行业、重点企业的移动互联网推广服务平台,大力发展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业务,促进信息消费服务。
七、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一)优化工业项目落地审批流程。进一步优化工业项目;在土地规划、环评、消防、水务、电力设施配套等环节的审批流程,缩短审批周期。
(二)减轻企业负担。实行工业园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四免两减半",即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新城区及汉阳、青山、洪山区等3 个跨三环线中心城区工业倍增发展区的工业企业和项目免征城市绿化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减半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和生活垃圾服务费。
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培育创新主体
(一)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研发投入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
(二)支持企业提档升级。对新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10 万元奖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
(三)加大对科技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扩建规模超过2 亿元的风险准各金,通过贴息企业和给予银行呆账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科技小微企业的贷款力度。
(四)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对规模以下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放15 万元科技创新券,用于企业与本市辖区内的技术和服务提供方之间开展专利购买、技术检测和委托研发等科技创新活动。
(五)充分发挥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重要作用。建立规模达到10 亿元的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用于对高新技术企业阶段参股:争取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匹配:指导各区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更多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二、建设创新平台
(一)鼓励和吸引世界500 强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来汉设立研发中心。
对行业龙头企业来汉设立的研发中心,从设立之日起连续3 年由市人民政府每年给予300 万元补助。
(二)支持企业创建国家、省、市级创新平台。对经市科技局推荐,新获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0 万元奖励:对经市科技局推荐,新认定的各类省级创新平台,一次性给予50 万元奖励:企业结合自身条件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经市科技局认定后,一次性给予30 万元奖励。
(三)支持企业牵头建立国家、省、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对经市科技局推荐,新获批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新批准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企业,一次性给予30 万元奖励。
(四)支持企业创建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对新列入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100 万元、3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给予一次性30 万元奖励。
(五)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各类孵化器。对企业新组建的孵化器,按照其孵化面积15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所需资金由市级专项资金承担60%、区级财政承担40% 。
三、推进创新创业
(一)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市人民政府每年评选100 名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大学生创业先锋,每人奖励3 万元。对初次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特区、新型孵化平台,由在校大学生或者毕业5 年内的大学生创立的科技型企业,按照最长36 个月,最高不超过40 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所需资金由市级专项资金承担50%、区级财政承担50% 。
(二)设立规模大于2 亿元的"天使基金"、"青桐基金"支持大众创新创业。改变财政资金投入方式,以股权投资的形式,解决创业企业初创阶段的资金需求。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大学生创业,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应。
(三)引导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企业获得北美发达国家、欧盟发达国家和日本发明专利权的,每项最高可获10 万元奖励:获得上述国家以外其他国家或者国内发明专利权的,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对入选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示范园区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成果转化
(一)完善科技成果奖励机制。加快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加强科技奖励制度的政策导向作用,加大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力度,引导我市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就地转化。
(二)鼓励技术转移和技术交易活动。每年安排1000 万元技术转移服务和技术交易专项资金,对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技术经纪活动、高校院所技术流向本地、武汉市企业吸纳本地及外地技术等进行奖励补贴。
(三)推进工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对批准成立的工业技术研究院,市人民政府按照共建协议每家给予5000 万元的运行经费和1. 5 亿元的建设经费支持。安排专项引导基金,支持工业技术研究院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关于服务企业用好人力资源放大人才优势的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服务好企业,用好人力资源,放大人才优势,确保全市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切实帮助企业降低运营成本
(一)降低缴费费率。自2015 年3 月1 日起,将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比例从2% 降为1. 5%,个人缴纳比例从1% 降为0.5%; 自2015 年7 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最高缴费比例降至2% 。
(二)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门槛。将小额担保贷款改为创业担保贷款,将个人贷款额度从10 万元提高到20 万元,合伙经营或者创办小企业贷款额度从50 万元提高到100 万元,并给予2 年财政全额贴息;当年吸纳符合条件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贷款最高额度从400 万元提高到500 万元,并按照基准利率的50% 给予最长2 年的贴息补助。对按时还款的借款人,按照第一次贴息贷款的政策规定,再给予2 年的贷款贴息补助。
(三)缓缴社会保险费。对于没有参保历史欠费、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导致暂时没有能力按时是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审核批准,允许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 个月,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变。
(四)落实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按不超过该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给予稳岗补贴。企业当年新招周就业困难人员,或者小型微型企业当年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分别给予3年和1 年的社保补贴。
二、大力支持企业引进和使用人才
(一)实施"千企万人"支持计划。每年投入3000 万元资金,用3到5 年时间,避选支持1000 家左右具有良好创新前景和发展潜力的企业,引进和培育10000 名左右创新型高层次人才。对企业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的,每引进1 人给予企业100 万元奖励补贴:对引进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的,每引进1 人给予企业50 万元奖励补贴;对引进省市级产业领军人才的,每引进1 人给予企业20 万元奖励补贴;对引进科技研发团队(5 人及以上〉的,每引进1 个给予企业30 万元奖励补贴。
(二)鼓励企业加快培养人才。重点支持申报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国家级人才工程(计划) ,每入选1 人给予10 万元经费资助。对企业新设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50 万元和20 万元的启动资金资助。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的博士后科研人才,给予每人每月3000 元的博士后津贴,并择优提供10 万元的科研项目启动经费:博士后出站与设站单位签订聘用协议的,给予不超过20 万元的安家补助。
(三)支持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和"武汉市创新岗位"。发挥院士专家的引领作用,鼓励院士专家在本市企业建立专家工作站,每位院士专家给予每月1 万元工作津贴,对于突破关键技术、有重要贡献的专家,给予100 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聘请"两院院士"和海内外顶尖专家担任"武汉市创新岗位特聘专家",市人民政府对企业引进的特聘专家,每年给予20 万元的岗位津贴。
三、积极保障企业用工需求
(一)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对到本市企业工作的博士,按照每人每月2000 元标准给予为期3 年的补贴。对到新城区企业就业的毕业5 年内的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给予为期2 年每人每年1万元的生活补贴。
(二)完善企业用工介绍激励政策。对具有资质的各类人力资源机构免费介绍城乡劳动者到本市企业就业,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400 元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三)推动校企培训深度合作对接。鼓励企业见习基地放开吸纳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对企业见习基地接受高校毕业生见习的,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0% 的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6 个月的见习补贴。支持武汉技师学院等各类职业技术院校与企业联合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冠名式"培训,企业高级工参加技师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人2000 元给予补助;企业技师参加高级技师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人3000 元给予补助:高级技师参加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提升培训的,按照每人每天50 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关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吸引世界知名跨国公司、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在汉设立总部,支持本市优势企业发展成为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总部企业,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高端服务业,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本政策所称总部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和总部企业,含区域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全球或者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结算、营销推广、设计研发、财务管理等管理服务职能,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的法人企业,在本市汇总缴纳税款;
(二)跨地区或者跨境经营,在湖北省以外至少拥有3家以上分支(子)公司或者控股公司;
(三)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政贡献等符合认定标准;
(四)企业承诺在本市经营期限不低于10 年。
二、企业(含本市现有企业〉申请认定总部企业应当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对从事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健康产业、新能源、新能源汽草、高端装备制造业、节能环保、新材料、互联网产业〉的企业申请认定总部企业,优先给予支持。
三、新引进企业申请认定总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境内世界500 强企业、中国500 强企业、中国民营100 强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或者在本市投资10 亿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的企业,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指实缴注册资本中现金和有形资产部分,下同〉不低于1 亿元,且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20 亿元,前2 年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下同〉不低于30 亿元,引进后其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不低于10 亿元,每年对本市财政贡献不低于2000 万元;
(二)境外世界500 强企业、国际行业龙头企业或者在中国境内投资5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引进后其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美元,且每年对本市财政贡献不低于2000 万元;
(三)本市现有企业申请认定总部企业,条件同上。总部企业在本市范围内变更注册地点的,不重复享受总部企业的支持政策。
(四)金融企业总部的认定与支持政策按市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的相关文件执行。优先支持产业领域外对本市具有重大支撑带动作用的企业,经市投促委审定,也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四、市投资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投促委)办公室负责本政策的组织实施,统筹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会同相关单位对总部企业进行认定。总部企业认定原则上随时受理,每季度认定1 次。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由市投促委办公室出具认定文件。
五、市、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财政部门整合现有各类专项资金,分别设立支持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市投促委办公室和市财政局牵头统筹制定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本政策涉及的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兑现1 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及总部所在区财政按各50% 的比例承担。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一)奖励新引进总部企业。对于2015 年及以后在我市注册并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在10 亿元及以上或者功能为亚太区及以上的总部企业,给予4000 万元资金支持:实缴注册资本5-10 亿元(含5 亿元,不含10 亿元)或者功能为大中华区总部企业的,给予2000 万元资金支持;实缴注册资本1-5 亿元(含1 亿元,不含5 亿元〉或者功能为华中区总部企业的,给予1000 万元资金支持。外币投资设立总部企业的,折算成本币执行。
以上支持资金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起,分3 年依次按40% 、30%、30% 的比例兑现。对一次性增资达到规定档次的总部企业,按照相应标准的50% 给予支持。
(二)办公用房补助。对于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的办公用房给予资金补助。其中,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 元,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总部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在认定后3 年内按房租合同价格每年给予30% 的补贴,每个企业享受补助的面积最高不超过3000 平方米。享受补助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2 项补贴。
(三)经营规模奖励。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起,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总部企业营业收入超过20 亿元以上的(含20 亿元) ,按实际营业收入的1. 5% 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500 万元z 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5-20 亿元(含15 亿元,不含20 亿元)的,按实际营业收入的1% 给予资金支持;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0-15 亿元(含10 亿元,不含15 亿元)的,按实际营业收入的o. 7% 给予资金支持。上述资金支持期限为2 年。
六、总部企业申请联合或者独立建设总部建筑物,选址符合本市相关规划且分割租售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40% 的,报市投促委审定后,可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采取挂牌方式供地,供地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土地整理成本。总部企业在本市建设生产基地的,优先安排土地,供地价格按工业用地的最低价格执行。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和贴息条件的重大项目,给予财政奖励和贴息。
七、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由市投促委办公室和所在区分别指定专人对口联系,享受各级政府绿色通道和"直通车"服务。
八、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的货物进出口以及在本市保税园区设立的物流中心和分拨中心,协调海关和出入境检疫部门给予通关与监管便利。
九、对总部企业引进的高层次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其子女入学、家属随迁、安家补助、出入境等可按本市人才引进的相关服务政策办理口对不超过员工总人数的5% 且年薪不低于20 万元的总部企业高管,可享受本市人才引进的相关优惠政策。
十、总部企业应当依法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涉及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向市投促委办公室申请重新认定,换发认定文件。企业取得的支持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规范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企业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确认,将追回已经取得的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一、本政策与其他政策交叉重叠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对全市产业带动和贡献特别重大的总部企业,企业所在区或者企业可向市投促委提出申请,由市投促委专题研究给予特别支持。
十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投促委办公室负贡解释。各区可根据本区域的发展实际,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
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武汉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实现创新驱动和转型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引进和新设金融机构
(一)加强武汉区域金融中心空间布局规划中"一心、两核、资本谷"的金融聚集区建设,大力吸引境内外各类金融机构在汉设立〈迁入)总部或者区域总部,并按注册资本(营运资金〉的1% 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为4000 万元。
(二)对设立(迁入)本市的金融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 元,最高补贴为500 万元,未满5 年不得转让出售;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 年按房租合同价格每年给予30% 的租房补贴。
二、奖励金融机构在汉发展
(一)每年度安排不少于800 万元,设立在汉金融机构支持武汉经济社会发展突出贡献专项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
(二)对设立(迁入)本市的金融机构总部或者区域总部,根据其对我市经济贡献,前3 年按其对市级财政贡献度的100% 给予支持。对在武汉任职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前3 年按个人收入对市级财政贡献度的50% 给予支持。
三、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
(一)对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300 万元(市、区各承担50%) 支持;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200 万元(市、区各承担50%) 支持:对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20 万元支持。
(二)上市、挂牌公司在资本市场再融资,募集资金80% 以上技资武汉市的,按实际募集资金的1%口奖励企业法人代表,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三)对在汉设立(迁入)的要素市场,其交易规模位居全国同类市场前三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00 万元,其购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比照设立〈迁入)金融机构政策执行。
(四)加大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工作力度,将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股权投资机构引进工作纳入各区政府绩效考核目标。
四、建设武汉保险示范区
(一)设立保险业发展专项基金1500 万元,用于将险资引入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领域:支持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对省级保险机构设立武汉市分公司进行奖励;对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创新产品与服务进行补贴。
(二)积极支持武汉保险示范区建设。加强与行业监管部门沟通,积极争取保险业重大改革创新项目优先在我市先行先试。加大各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力争在环境污染、医疗贡任、校园安全、食品药品、社会治安、养老健康等涉及国计民生重点险种和领域取得重要突破。支持武汉保险示范区申报国家级保险示范区囚
五、打造特色金融区域
(一)支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打造"资本特区",继续执行"资本特区"各项优惠政策。
(二)鼓励各区开展金融特色试点,打造一批私募基金小镇、后台金融小镇、互联网金融小镇等有区域影响力的专业性、功能型金融集聚地,并适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一区多园"政策。
六、设立信贷风险缓释基金
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代偿资金池。原则上设立一个市区两级贷款风险池,用于对归口扶持的小微企业贷款损失予以代偿。贷款风险池按照分级出资设立,市级贷款风险池由市级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引导和补充各区代偿资金池规模。其中,安排不少于5000 万元鼓励和保障各区代偿资金池正常运转,撬动和放太银行信贷投放,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各区代偿资金池由区从各自小微企业扶持财政专项资金中单独列支,每区不低于1000 万元。
七、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一)积极支持第三方支付、P2P 网络借贷平台、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业态健康发展。在工商注册登记、财政资金安排、区级政府配套、部门形成合力等方面予以支持。对国内外知名互联网金融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经市金融工作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一次性资金支持方面,可比照金融机构待遇实行优惠政策。同时,优化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创新监管模式,加强风险防范。
(二) 3 年内市、区两级财政共安排不少于2 亿元的互联网金融专项发展资金,用于完善配套服务,加强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龙头企业,引进高端人才:打造互联网金融企业孵化器,建设具有全国影响的互联网金融聚集区,形成互联网金融的武汉品牌。
八、推动民间金融发展
(一)聚集民间金融资源,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新型农村金融互助组织、民间融资管理创新机构等草根金融业态,做大做强武汉民间金融街,
(二)允许在武汉民间金融街注册或者开设分支机构,且经营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在经市、区金融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在公司名称中取消区域字样,并允许在全市开展业务。
(三〉允许在武汉民间金融街注册或者开设分支机构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房产、土地等固定资产抵押手续时,可打破区域界限,在全市范围内开展。
(四〉对小额贷款公司等非存款放贷组织的行业龙头企业,经市金融工作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一次性资金支持方面,可比照金融机构待遇给予优惠政策。
九、优化金融服务环境
进一步营造金融发展的良好氛围。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高端人才户籍管理、医疗待遇、子女教育、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审、出入填管理等方面予以优先办理。建立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大型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干部双向挂职交流常态机制。支持金融高级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湖北省百人计划、武汉市黄鹤英才计划等项目。为培育行业龙头,每两年开展1次金融业领军企业和现代金融业领军人才评选认定活动。在市金融工作局试点聘任制公务员,重点招聘专业性高端人才。
十、成立金融业发展促进中心
成立市金融业发展促进中心,为市金融工作局的直管业务单位。市金融业发展促进中心以市场化的运作方式,承担整合资源、金融招商、融资对接、对外宣传、区域合作等工作,做好承接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项目转移、长江中游城市群合作等任务。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关于进一步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6 年12 月13 日
关于进-步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切实做好总部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和总部企业,含区域总部企业)认定及政策兑现工作,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和高端服务业,特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完善总部企业的支持政策
(一)增设企业培育奖。对在本市注册并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2015 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世界500 强的,给予4000 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 强的,给予2000 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自达到奖励标准年度超分3 年依次按照40%、30% 、30% 的比例兑现,由市财政及总部企业所在区财政各按照50% 的比例承担。同一企业不同时享受本条政策和《关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武政(2015) 35 号〉中关于新引进总部企业落户的奖励,并按就高原则执行。
(二)增加总部企业集体户功能。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按照规定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纳入武汉市常住户口管理。
(三)完善总部企业用地支持政策。总部企业申请联合或者独立建设总部建筑物的,选址符合本市相关规划且分割租售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40% 的,由企业所在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报市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投委会〉审定后,可优先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并可按照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土地基准地价的70%
确定出让起始价。
二、建立总部企业认定联合会审机制
(一)明确部门职责。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由市投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统称市认定牵头部门)分别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新引进企业、现有企业的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国士规划、工商、统计、住房保障房管、国税、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参与,建立联合会审机制,各区配合做好相关认定工作。金融企业总部的认定与支持政策按照市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总部企业认定程序。总部企业认定原则上随时受理,每季度认定1次。总部企业认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各区受理申报。各区商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分别负责受理辖区内新引进企业、现有企业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并指导申报企业准备有关材料。
2. 各区初步审查。各区商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后,要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并在每年3 、6 、9 、12月的5日前将初审意见报所对应的市认定牵头部门。
3. 部门联合会审。市认定牵头部门收齐各区初审意见后,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统计、国税、地税局等部门和单位对申报企业进行会审,并于7 个工作日内提出会审意见报市投委会办公室汇总。
4. 市技委会审定。市投委会办公室根据会审意见,提出拟认定的总部企业名单后报市投委会审定。
5. 公示公布。市投委会审定后,市认定牵头部门将审定的企业名单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 夭。公示无异议后,市认定牵头部门负责将最终确定的企业名单在媒体上予以公布,并授予其武汉市总部企业证书。
(三)对同一企业(集团)在汉投资(舍参股)设立的各类机构,原则上只受理该企业(集团)内一家企业主体的认定申请,并按照规定兑现相关支持政策。
三、规范总部经济政策兑现资金申领流程
总部经济政策兑现资金原则上每年兑现1 次。市投委会办公室会同市认定牵头部门,于每年8月发布政策兑现资金申领通知。总部经济政策兑现资金的申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z
(一)各区受理申报。各区商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分别负责受理辖区内新引进企业、现有企业的总部企业的资金申请,并指导申报企业准备有关材料。
(二)各区初步审查。各区商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受理企业资金申报后,要对企业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并于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所对应的市认定牵头部门。
(三)部门联合会审。市认定牵头部门在收齐各区初审意见后,会同市财政、国士规划、工商、统计、住房保障房管、国税、地税局等部门和单位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的资金申报村料进行审查,并于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会审意见报送市投委会办公室。
(四)媒体公示。市投委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政策兑现资金拟支持企业名单后,由市认定牵头部门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 天。
(五)下达资金计划。公示无异议后,市投委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下达总部经济政策兑现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四、强化对总部企业的跟踪服务
(一)建立总部企业重大事项报送制度。各区应当强化对辖区内总部企业的跟踪服务,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变更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应当组织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市认定牵头部门,由市认定牵头部门审核并报市投委会办公室确认、公示后重新换发认定证书。
(二)建立总部经济统计制度。市统计局要协助市投委会办公室建立反映总部经济发展情况的统计指标体系和报送机制,并完善总部经济运行监测机制,定期公布总部经济统计资料。
五、加强总部经济政策兑现资金的管理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总部经济政策兑现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并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总部经济政策兑
现资金的监督。对企业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确认,应当追回已经拨付的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政策措施自2017 年1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招商引资" 一号工程"的实施意见)) (武发(2017) 6 号) ,促进工业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助推工业经济赶超发展,现就建立工业项目从招商到开工全程服务链条,提升帮办(代办)水平, 提出以下十条措施。
1 、构建帮办(代办)服务链条。招商部门提供签约项目,经经信部门认定为工业项目(工业技改项目由经信部门提供)之日起,提供全程免费帮办(代办)服务,直至办完所有审批手续为止。组建市、区、园区三级工业项目帮办(代办)服务中心,配齐配强三级帮办(代办)服务队伍E在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工业项目帮办(代办)服务"窗口",统一服务内容、标准和规范,形成"工业园区代办、政务中心帮办、经信部门协调"的帮办(代办)服务链条。努力实现重点工业项目审批时限控制在38 个工作日以内,从拿到地到开工压缩到3 个月以内。
2、拓宽帮办(代办)服务范围。全市签约的投资总额在5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工业项目,纳入帮办(代办)服务范围。
3 、推行"网上帮办(代办) "服务。除招商和经信部门提供的工业项目外,鼓励企业利用全市工业项目帮办(代办)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和"云端武汉·政务服务大厅"提出申请,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工业项目帮办(代办)服务管理平台实时公开项目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
4、推行园区综合评估(评价)。由工业园区统一编制水土保持评价、地质灾害评估、地震去全性评价、矿产资源压覆证明、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节能评估等6 个方面的中介评估文件,统一报送水务、国土规划、安监、发改等部门提前审查,实行"同一园区一次评估(评价)、结果共用" 。
鼓励各区(开发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 为新引进工业项目免费提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中介服务。
5、落实工业项目"分段审分时批".取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后,国土规划、消防等部门同步进行技术性审查,提出技术咨询审查结结论。在土地成交确认书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并联完成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规划设计方案批准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武汉市工业项目"分段审、分时批"
流程图)
6、推行项目报建容缺审批。除重特大工业项目外,环评审批不再作为其他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企业凭项目选址所在地提供的用地申请,可获取"提前建设用地意见"凭区政府分管领导签批的规划设计方案预审意见、消防设计预审意见,可获取"提前工程规意见” ,并可提前进行建筑工程放线,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凭施工和监理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各案、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等材料,可获取"提前施工意见"。待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补齐后,补领施工许可证。
7、探索"先建后验"审批模式。取消工业项目报建阶段技术审查类的相关审批手续,实行工业项目报建阶段承诺审批制,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企业在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按要求作出相应承诺后,自主依法依规开展设计、施工,竣工后接受相关验收,实现"先建后验" 。
8、推行前期工作打包管理。将工业项目前期除政府部门审核批准、技术中介有偿服务之外的所有设计、咨询、评价、现场准各以及报批、报建等工作进行梳理整合,制定帮办(代办)服务清单,聘请专业团队实行帮办(代办)服务总承包管理。市、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专业团队服务质量和效率的管理考核。
9、扩充帮办(代办)专家团队.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建市、区两级帮办(代办)专家团队,扩充各专业技术专家力量。市、区两级专家打通使用、资源共享,为工业项目审批提供专业化、精准化的帮办(代办)服务。
10、鼓励收费后置。鼓励各区(开发区)将工业项目推进过程中涉及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缴后置,方案批准阶段一次性告知,施工许可阶段一次性征收。
武汉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武汉市招商局
2017年7月12日
附:武汉市工业项目“分段审、分时批”流程图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z积极利用外资是我省抢抓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机遇、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扩大有效投资的重要举措,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全省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发(2017) 5 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利用外资工作,营造优良投资营商环境,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外商投资的领域
(一)全面落实国家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的政策措施,完善以负面清单为主的产业准入制度,对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平等进入。(省发展改革委、有商务厅、省经信委、省卫计委、省科技厅、省文化厅、省教育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外资投向我省传统支柱产业,推动我省制造业转型升级和现代农林业发展,积极引导外资投向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以及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外资企业同等适用" 中国制造2025" 战略和"中国制造2025 湖北行动纲要"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外资依法依规参与我省在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推广的ppp模式项目,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鼓励国外资本参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发起设立的"ppp 项目融资支持基金"。参与我省ppp 项目的外资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依据《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进一步减少或取消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提高开放度和透明度,做好对外开放的压力测试和风险测试。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体系,不断深化投资自由化、贸易便利化、金融国际化、监管法制化改革,及时总结改革经验和制度成果,并适时在全省范围内复制推广。(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武汉、襄阳、宜昌市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吸引外资相关政策
(五)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大力引进对经济发展、就业、技术创新和扩太出口贡献大的项目。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出台政策,降低外资企业投资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已出台的降低企业投资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政策措施,外资企业同等适用。
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中介招商服务奖励机制,对于成功引进外资项目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和个人给予相应奖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财政政策方面。加大省级促进外贸及引资专项资金的整合力度,支持外资在我省建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支持外资在我省投资鼓励类的重大项目。
对新设立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经审核认定后,最高给予1000 万元人民币的奖励z 对新建立的外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经审核认定后,最高给予300 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新建立的外资创新创业载体平台,经评定为国家级或省级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分别最高给予300 万元、100 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对新落户的境外世界500 强企业,最高给予200 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当年实际到资5000 万美元以上的重大外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最高给予200 万元人民币的奖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税费政策方面目落实研发机构采购设各增值税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落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外资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外资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符合条件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对开展研发合作的外资企业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改贴息等优惠政策。积极为外资企业用工开展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支持鼓励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共同参与外资企业所需人才的培养工程。(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商务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土地政策方面。对集约用地的列入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属于我省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省委、省政府举办的重大商务活动中签约的鼓励类重大外资项目,优先纳入省级重点项目库,确保其当年开工项目用地指标需求。(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融资政策方面。鼓励注册地在我省的外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享受与内资企业同样的上市支持政策。充分发挥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支持重大外资项目融资,鼓励吸引包括外资在内的社会资本在湖北省内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并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创新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授信和审贷模式,合理设置担保方式、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等按76 职责分工负责)
(十)人才政策方面。结合我省的"湖北省创新创业战略团队项目""千人计划""百人计划""长江学者""楚天学者"等重点人才工程项目,招揽并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在鄂创业发展,落实人才补助资金和有关待遇。鼓励各地自主实施区域性人才工程,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子女申请办理多次签证或者居留证件提供便利。(省委组织部、省外侨办、省商务厅、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台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外资招商工作
(十一)办好外资重大招商活动。继续打造好"鄂港澳粤""鄂京(环渤海)" "鄂沪(长三角)" "华创会""台湾周""楚商大会"等平台,组织好"世界500强对话湖北"系列活动,充分利用中博会等各种招商资源,构建多元化招商促进平台。开展"多外"联动招商,利用境内外专业展会平台实现展会招商,促进"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贸易与投资相结合。对符合相关规定、有明确洽谈项目的地方赴境外招商引资团组办理相关手续开设"绿色通道",为各级人民政府推动外资项目预留一批机动出境指标。(省商务厅、省外侨办、省台办、省工商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计委、省教育厅、省旅蒋委、省人社厅、省经信委、各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动国际合作产业园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市州和开发区结合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经济发展重点,有针对性地与境外政府机构、商协会和有实力的企业合作,共建国际合作产业园区。经过去5年的培育,打造一批开放程度高、产业结构优、创新能力强,在国内外有一定知名度和较强竞争力的国际合作产业园。(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促进开发区利用外资。加大对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等的投入,进一步改善开发区投资环境,全面提升我省各级各类开发区的投资吸引力。以推动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复制推广自贸区经验为抓手,结合全省产业集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促进开发区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创新利用外资,致力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高附加值服务业,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提高创新能力,充分发挥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支持具各条件的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支持涉台园区建设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台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科技厅、J昌、商务厅、各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鼓励承接东部和沿海地区加工贸易产业转移。转移到我省的企业,享受国家给予的相关资金、士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各地制定专项配套优惠政策。发挥长江经济带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联盟作用,支持我省各级各类开发区承接长三角地区产业转移,与其他省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建产业合作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申请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改善外商投资环境
(十五〉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增加对外资企业的限制,逐步清理和取消妨碍公平竞争和开放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原则,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对诚实守信的外资企业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同等享受"绿色通道"待遇。本着自愿申请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合资医院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结合省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按规定将外资企业生产的优质创新的药品及时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外资企业参加我省组织的境内太型展会,同等享受相关会展优惠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合法投资收益。(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卫计委、省科技厅、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各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深化外商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e推进对外商投资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不涉及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的审批、各案和管理委托市州办理。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审批、备案等事项实行"一口受理、在线审批、限时办结"。推行"互联网+"监管模式,提升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提高服务效78 能。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切实推进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编办、省监察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各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与境外投资者己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要及时兑现、落实。对未严格履行承诺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要严肃追贡问贵。(省监察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武汉海关、省工商局、省合办、各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提高外商技资综合服务水平。深入开展"访外企、解难题、优环境、促发展"活动,加强对外商投诉事项的协调与处理,切实解决企业提出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加大服务力度,着力为外商在我省投资、经营和发展做好工作,提高外汇管理、通关、出入境、就医、就学、生活等方面的便利化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卫计委、省教育厅、省外侨办、省台办、省工商联、武汉海关、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各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加强外资工作保障
(十九)加强对外资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调整充实全省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省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用,加强对全省外资工作的统筹协调,整合涉外部门相关渠道信息,形成对外联动招商机制。(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外侨办、省台办、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完善利用外资激励机制。根据利用外资在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方面取得的实际成效,对利用外资工作先进单位、出口和税收名列前茅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表彰,努力形成全省利用外资工作的良好氛围。(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商务厅、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督促检查。发挥各地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作用,牵头督办并协调解决外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维权、投诉等工作。省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年开展一次外商投资环境督办检查,会同省政府督查室每年对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贯彻落实外资招商政策、推进外资招商项目落地的情况开展一次督查。(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系会议成员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直各有关部门、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在工作中主动作为,创造性抓好落实。各地各部门应因地制宜,出台配套政策,共同做好扩大开放利用外资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8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抢抓建设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重大机遇,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坚定不移地扩大有效投资,增强全省经济发展的新动能,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一)更加突出招商引资的重要作用。以“五大”发展理念为统领,按照“引大、引新、引优、引强”的要求,各地要把招商引资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招商引资主体责任,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统筹协调,促进招商引资提质增效。到2020年,全省实际使用外资和省外实际到位资金年均增长8%以上.引进世界500强企业超过300家。(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卫计委、省外侨办、省旅游委、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工商联等)
(二)以规划引领招商引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围绕省“十三五”规划,按照既管行业也管招商的原则,加强对各地产业招商的指导,重点推动汽车、钢铁、石化、建材、纺织服装和食品加工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积极引进智能制造、高端装备、生物医药、节能环保和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五个一批”的要求,提出本行业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由省商务厅汇总编制《湖北省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库》,及时发布和推介。各地要根据入库项目,制定专项招商方案,推动项目落地。(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国资委、省旅游委、省卫计委等)
(三)支持发展总部经济。鼓励各地出台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瞄准境外500强和国内500强,吸引跨国公司、央企和民企来我省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及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采购中心和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形成总部集群布局和集聚效应。对各地新设的总部企业和功能性机构,经审核认定,符合《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相关奖励政策条件的,可纳入奖励范围。(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斤、省卫计委、省外侨办、省国资委、省旅捕事委等)
(四)发挥自贸区招商示范作用。抢抓建设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重大机遇,深入推进投资自由化、贸易便利化、金融国际化和监管法治化,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减少或取消外商投资准入限制。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拓展跨境电子商务。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推进产业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国际创新合作,有序承接产业转移,吸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集聚,加快形成招商引资引领示范效应,打造内陆对外开放新高地。(责任单位:武汉、襄阳、宜昌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等)
(五)创优活动品牌拓展招商渠道。做强"鄂港澳粤"~~华创会"~~楚南大会""台湾周"等省级重大招商品牌,培育"鄂京(环渤海)湖北之窗""世界500强对话湖北"等新开放载体,推动"中国中部国际产能合作""长江中游与伏尔加河流域城市群区域合作"和"中法武汉国际生态示范城"等国际合作。发挥湖北对外友好省州、友好城市、境外商协会及海外同乡会的作用,建立与境外政府及机构的招商合作机制,推动与商务部投资促进局共建海外中心、成立香港中国企业协会湖北分会和省长国际企业家咨询委员会。(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台办、省工商联、省国资委、省旅游委、省外侨办、省编办等)
(六)促进招商引资方式多样化。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方法,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招商模式。推动各地实施产业链招商、中介招商、以商招商、资本招商、回归招商。支持各地开展驻点招商、小分队招商。鼓励各地有序推进重资产招商,政府可代建厂房及厂区基础设施、代购生产设备、配套提供员工公寓等,吸引龙头企业带轻资产"拎包入住"0(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侨联、省工商联、省外侨办、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二、完善招商引资政策
(七)加大财政支持。对《湖北省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库》的落地项目,积极协助项目单位争取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优先安排省内预算内相关资金。充分发挥省级促进外贸及引资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加大对招商引资支持力度。鼓励各地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可对上一年度招商引资落地项目,新增地方财力、新增固定资产技资和实收注册资本增资,给予不同等次的奖励补助。对招商有突出贡献的各类商协会、中介组织和个人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等)
(八)加大税收支持。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减免政策,鼓励各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
(九)加大全融支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建设营运。发挥长江产业基金、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等投资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支持重大招商项目建设。拓展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企业采取境内外上市等多种方式融资。鼓励各地出台政策,对境内外上市及挂牌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加大跨境交易管理改革力度,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境内外投资主体可直接到银行办理相关外汇登记业务。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开户个数不受限制,可异地开户,实行意愿结汇,利润可按规定直接到银行办理汇出。(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
(十)加大土地供给保障。实行土地利用计划三年滚动管理,对纳入《湖北省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库》的项目可依法享受土地价格优惠,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保障土地供给。对入库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一年内缴清。对我省确定优先发展产业的工业项目,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各级国士部门为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做好用地报批工作。(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等)
(十一)加大人才及用工保障。支持引进海内外优秀人才,落实人才补助资金和有关待遇,为海外高层次人才来鄂创新创业开辟人才"绿色通道"。鼓励各地出台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措施,可对号|荐高层次人才的机构和个人给予奖励。全力保障招商引资企业用工,支持人力资源服务园建设,对获得国家级及省级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予以补贴。鼓励各地发展职业教育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对企业开展用工岗前就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补贴。畅通招商引资企业人才公共服务渠道,免费为引进企业员工提供人事档案管理及人事代理服务。(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外侨办等)
三、优化招商引资环境
(十二)加强法治环境建设。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依法办事,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惩处破坏招商环境的行为。开通“大企业直通车”,完善纠纷协调解决机制。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企业诚信经营的激励约束。(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政府法制办、省知识产权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武汉海关、省国税局、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
(十三)加强政务环境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构建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收费清单、监管清单。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签订的招商合同要不打折扣地执行。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营造亲商、安商、扶商的社会氛围。支持媒体发挥传播推广功能,加大招商引资宣传力度。(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编办、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知识产权局、武汉海关、省国税局、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
四、健全招商引资机制
(十四)强化项目跟踪督办。落实项目跟踪服务督办机制,明确各级政府推迸项目的主体责任,实施重大招商项目领导负责和专班落实制。按照规范化、程序化要求加快项目建设,对重大招商项目进展情况实施“周上报、月通报”制度,将各地招商引资签约项目和企业开工情况进行通报。把项目跟踪服务督办结果纳入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考评体系。
(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委组织部、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十五)完善激励和容错机制。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充实招商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和一线锻炼,建设专业化招商团队。对完成招商任务好、引进重大项目多的单位、个人予以奖励。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成绩突出的予以优先提拔重用。建立招商引资容错机制,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等)
(十六)加强工作保障。制定《湖北省招商引资活动经费管理有关规定》,举办重大招商活动及开展驻点招商、小分队招商可使用租车服务,对活动中涉及的招商接待、差旅费予以倾斜保障。各级外事部门对符合相关规定、有明确洽谈项目的招商引资团组出访应予优先保证。(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外侨办、省杌关事务管理局等)
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思路,落实支持招商引资的各项举措。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31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有关意见,进一步加大筒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精神,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7年本)》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省级专项规划,为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86 (国发(2013)4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20号〉要求,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各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对于煤矿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钢铁和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6) 72号)要求,从2017年起2年内停止核准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
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具有动力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整车研发能力,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四、项目核准机关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依托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认真履行核准和项目管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管理。
五、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明确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审批、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阶段的监管责任。技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核准负责,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分别对项目规划、土地、环评、安评等负监管责任,行业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设过程负监管责任,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运营的全过程负贡口项目核准、各案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要同步下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
六、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扩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武汉市所辖各区,享受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在市(州)范围内,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扑1)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对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对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等方面的把关,行业管理部门与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约束。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技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各案管理。
九、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5年本)>>即行废止。各市(州〉人民政府在本目录出台60个工作日内,确定本目录第九项中"其他城建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6日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7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利工程: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和涉及跨市(州)洞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水利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在跨省〈区、市〉、跨市(州〉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火电站(含自各电站):燃煤燃气火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生物质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余热余压余气发电、垃圾发电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含自各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单机规模10万千瓦以上燃气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划核准:背压式燃煤热电、单机规模10万千瓦及以下燃气热电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省级相关规划核准:生物质热电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3万千瓦及以上风电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涉及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士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省(区、市〉输电的士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干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220千伏交流项目,涉及跨市(州)的11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划核准;不涉及跨市(州〉的110千伏交流项目,110千伏以下交流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 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州〉管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州)管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泊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z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公路:国家和省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高速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长江干线航道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长江干线航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新建通用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炕二异氨酸醋(MDI)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炕二异氨酸醋(MDI)项目,禁止建设。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短、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其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柬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政府技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项目所在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城市道路桥梁、隧道z跨长江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建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技资主管部门核准。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技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执行。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28日
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湖北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第三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制定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核准目录》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94 地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四条 《核准目录》 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各案管理,按照属地原则备案。跨市(州)、跨流域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在市(州)范围内跨县(市、区)、跨流域的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各案。中央在鄂企业、省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湖北省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可在属地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依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目录》所称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项目核准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预算予以保障。依据国家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第六条 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并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
第七条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核准或者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八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制定并依托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公开服务指南,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及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列明项目备案所需信息内容、办理流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必须通过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各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条 项目通过在线平台申报时,生成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项目的审批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
第十一条 各级项目核准、各案机关的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以及国士资源、城乡规划、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办理信息、审批结果信息、监管(处罚〉信息,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互通共享。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各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二章项目核准的基本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第十七条规定报送。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单位对项目申请报告以及依法应当附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按照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和行业示范文本的要求编写项目申请报告。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编制有关文件,应当做到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对其编制的文件负贡。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士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于续。
第十七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扩权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向扩权县(市、区)政府技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以直接向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向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通过项目所在地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扩权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技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通过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省人民政府直接向国务院、中央军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通过在线平台或者以书面形式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加盖本机关专用公章并注明日期。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受理通知书应当注明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代码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第十九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项目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
受委托评估的工程咨询机构与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
除项目情况复杂的外,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项目评估报告与核准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项目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职责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核准机关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相关部门对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用地、环境影响、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等事项已经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出具了相关审批文件的,项目98 核准机关可不再就相关内容重复征求公众意见。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除项目情况特别复杂外,专家评议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可以根据评估意见、部门意见、专家评议意见和公众意见等,要求项目单位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或者对有关情况和文件做进一步澄清、补充。
第二十三条 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以不经过委托评估、征求意见等程序,直接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者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进行专家评议、征求公众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口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咨询评估或专家评议所需时间通过在线平台或者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单位。
第二十五条 项目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对项目予以核准并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项目不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机关。
第二十六条 项目核准文件和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参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文本。
第三章 项目核准的审查及效力
第二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
(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十八条 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第二十九条 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和省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团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第四章 项目备案
第三十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
第三十一条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项目各案机关收到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
项目备案机关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当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当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各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备案机关出具。
第三十四条 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家安全、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创新工作方法,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项目核准、各案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等,对项目进行监管。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建设、行业管理等部门,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监管。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原则,依法独立审贷。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以及其他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实施的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项目核准、备案、报建、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项目单位、工程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项目核准、备案方面的违法行为,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湖北省境内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个人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国防科技工业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备案不适用本管理办法,参照执行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的相关核准和备案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鄂政发(2005) 12号文之附件三)、《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发改投资(2014) 534号)同时废止。
1.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中方控股)
2.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3.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
4.高档纺织品及服装工艺技术开发
5.无纺布及医用纺织品生产
6.动植物药材、保健品资源的开发、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植物花叶根茎产品研发、籽粒榨油深加工(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7.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8.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9.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_E、中空、超厚)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O.空调、高效节能压缩机及零部件制造
11.汽车零部件开发与制造:六档以上自动变速箱、商用车用高功率密度驱动桥、随动前照灯系统、LED前照灯、轻量化材料应用(高强钢、铝镁合金、碳纤维、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离合器、液压减震器、中控盘总成、座椅、燃油共轨喷射系统相关产品、涡轮增压发动机、动力电池、电机及控制系统、主动安全及自动驾驶控制系统
12.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的生产。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低断面和扁平化(低于55系列)、大轮辋高性能轿车子午胎(15时以上),航空轮胎及农用子午胎的生产
13.三轴以上联动的高速、精密数控机床及配套数控系统、伺服电机及驱动装置、功能部件、刀具、量具、量仪及高档磨具磨料生产
14.特种钢丝绳、钢缆(平均抗拉强度>2200MPa)制造
15.激光医疗设各开发与制造
16.光电子技术和产品(含光纤预制棒、半导体发光二极管LED)开发与制造
17.医药化工原料废气、废液、废渣的综合利用
18.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开发和建设
19.生物质能开发、生产和利用
20.大型储能技术研发与生产应用(蓄能电池、抽水蓄能技术、空气储能技术、风电与后夜供热等)
21.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2.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23.汽车加气站、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蕾
24.物流业务相关的仓储设施建设和商贸服务
25.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26.动漫创作、制作(广播影视动漫制作业务限于合作〉及衍生晶开发〈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除外)27.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50万以上城市中方控股)
28.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和开放型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全球跨国投资和产业转移呈现新趋势,我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利用外资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 ,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营造优良营商环境,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互利共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一)以开放发展理念为指导,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支持外资参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海外人才在华创业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
(二)服务业重点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
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部、人民银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制造业重点取消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摩托车制造、燃料乙醇生产、油脂加工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采矿业放宽泊页岩、泊砂、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以及矿产资源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石袖、天然气领域对外合作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 战略政策措施。鼓励外商投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以及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回相关支持政策同等适用于外资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根据对等原则,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优惠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华创业发展。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子女申请办理多次签证或者居留证件的,依法依规提供便利。(科技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八)各部门制定外资政策,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6) 34 号〉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原则上应公开征求意见, 重要事项要报请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确保政策法规执行的一致性,不得擅自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确需境外投资者提供信息外,有关部门要按照内外资企业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审核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促进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进一步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提高标准制修订的透明度和开放度。推进标准制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强化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信息共享和社会监督。(国家标准委牵头)
(十一)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依法依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财政部牵头)
(十二)依法依规严格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健全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援助和仲裁调解工作。加强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机制建设,推动相关国际组织在我国设立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分中心。(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深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落实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吸引外资工作
(十五)各地区要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结合地方实际,积极开展投资促进活动。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支持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承接外资产业转移。修订《中_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扩大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向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转移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支持产业转移与加工贸易的资金、土地等优惠政策。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转移到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申请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异地转移接续。(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支持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继续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 执行。(国土资源部牵头)
(十八)推进外资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积极吸引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地区总部和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允许外资跨国公司开展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促进资金双向流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便利化水平。(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制度。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管理,改进企业外汇管理,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融资能力和便利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对外商投资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管理程序。推进审批环节并联办理,缩短海关登记、申领发票等环节办理时间。加大电子政务建设力度,推行一口受理、限时办结、进度可查询,提升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在更大范围推广复制经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强化贡任,密切协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结合各项政策措施实施,大力创造更加开放、便利、透明的营商环境,积极吸引外商投资以及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稳定外商投资规模和速度,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和质量,着力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
国务院
2017 年1月12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积极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战略的重要内容。当前经济全球化呈现新特点,我国利用外资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提升我国外商投资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资增长,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减少外资准入眼制
(一)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尽快在全国推行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过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进一步增强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规范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
(二)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对外开放范周。持续推进专用车和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支线和通用飞机维修、国际海上运输、铁路旅客运输、加油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呼叫中心、演出经纪、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明确对外开放时间表、路线图。(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制定财税支持政策
(三)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技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将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对我国居民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分回国内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研究出台相关税收支持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跨国公司在华投资设立地区总部。支持各地依法依规出台包括资金支持在内的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政策措施,积极参与全球产业格局调整。(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七)促进外资向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转移。充分发挥现有财政资金作用,积极支持西部地区及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国家级开发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下同〉科技创新、生态环保、公共服务等领域建设,改善招商环境,提升引资质量,承接高水平制造业转移。(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重点引资平台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国家级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优先保障上述区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融资需求。(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国家级开发区综合投资环境
(九)充分赋予国家级开发区技资管理权限。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指导国家级开发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在营造外商投资优良环境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中央编办、科技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务院法制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国家级开发区项目落地。允许各地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士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国家级开发区利用外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指标予以优先保障,做到应保尽保。(科技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支持国家级开发区拓展引资空间。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经国务院批准后允许调区、扩区,整合区位相邻、相近的开发区,建立飞地园区,对收储的低效用地,相应提供规划调整、简化审批等便利。(科技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支持国家级开发区提升产业配套服务能力。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引进生产服务型外资企业,试点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项目境内外维修业务,促进加工贸易向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延伸。(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
四、便利人才出入境
(十二)完善外国人才引进制度。在全国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采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为外国人才办理工作许可提供便利。2018 年,制定出台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条例,建立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的外国人才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外交部、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外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积极引进国际高端人才。2017 年下半年,制定出台外国人才签证实施细则, 完善外国人才评价标准,扩大发放范围:放宽外国人才签证有效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签发长期(5 年至10 年)多次往返签证,并可凭该签证办理工作许可、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制定出台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明确外国人申请和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条件和程序。(外交部、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外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营商环境
(十五)抓紧完善外资法律体系。加快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制定新的外资基础性法律。清理涉及外资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推动限期废止或修订与国家对外开放大方向和大原则不符的法律法规或条款。(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完善中央及地方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协调解决境外投资者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准入后国民待遇的保障力度,努力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口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保障境外投资者利润自由汇出。对于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依法取得的利润、股息等投资收益,可依法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汇出。(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接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深化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构建高效便捷的外商投资事中事后监管与服务体系。加大商务部门与工商、海关、质检、外汇等部门之间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力度,实现外商投资企业从设立到运营的有关信息跨层级、跨部门共享。试点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新模式。(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鼓励外资参与国内企业优化重组。简化程序,放宽限制,支持境外投资者以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支持国内企业多渠道引进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营销渠道。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针对网络侵权盗版、侵犯专利权、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强化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加大对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提升研发环境国际竞争力。为研发中心运营创造便利条件,依法简化具备条件的研发中心研发用样本样品、试剂等进口手续,促进外资研发投入。(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保持外资政策稳定性连续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兑现向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利用外资工作,按照职贡分工,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不断提升我国引资新优势,促进利用外资实现稳定增长。
国务院
2017年8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今世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呈现多领域、跨学科、群体性突破新态势,正在向经济社会各领域广泛深入渗透。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兴起,诸多新产业、新业态蕴含巨大发展潜力,呈现技术更迭快、业态多元化、产业融合化、组织网络化、发展个性化、要素成果分享化等新特征,以技术创新为引领,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核心,以知识、技术、信息、数据等新生产要素为支撑的经济发展新动能正在形成。加快培育壮大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是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和实体经济升级的重要途径,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着力点。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破解制约新动能成长和传统动能改造提升的体制机制障碍、强化制度创新和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随着全球创新创业进入高度密集活跃期,人才、知识、技术、资本等创新资源全球流动的速度、范围和规模达到空前水平,创新模式发生重大变化,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新模式快速形成。在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壮大的同时,技术创新供给不足、制度创新供给不够等制约因素凸显,特别是一些经济领域管理规则己经不适应新的发展趋势,迫切需要加快制度创新步伐,营造包容支持创业创新和推动传统产业提质增效的制度环境。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力振兴实体经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创新行政管理,与时俱进、顺势而为、主动求变,促进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的融合互动、供给与需求的有效衔接、新动能培育与传统动能改造提升的协调互动。
(二)基本原则
一一突出改革引领。强化从供给侧突破的意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激活市场机制,放宽政策限制,主动改变不适宜的监管理念、管理模式和政策体系,加快人才、金融、技术等要素市场改革,维护公平竞争,打破新主体进入市场的制度瓶颈,扩大群众就业和创造财富新空间。
一一实施,创新驱动。强化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意识。摆脱跟随发展的路径依赖,着力原始创新和颠覆性创新,保护和激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主动构建激发创新活力、推广创新成果、支持业态创新的体制机制,以更大的力度促进知识和智力资源尽快实现经济价值,加快塑造更多依靠创新驱动、更多发挥先发优势的引领型发展新格局囚
一一优化服务理念。强化主动服务、效率优先的意识,更好发挥政府在新动能培育中的作用。大幅减少事前行政审批、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变管理为服务,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法规调整、政策支持、标准规范、资源开放等方面政府服务的科学性、灵活性和针对性。创新服务机制,推进重心下移,及时主动解决阻碍新动能释放的矛盾问题,提供更加便捷高
效的政府服务。
一一着力融合发展。强化向实体经济聚力发力的意识,提升新动能对传统动能的带动作用。以提高质量和核心竞争力为中心,加快利用新技术、新业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创造更多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新模式,促进覆盖一二三产业的实体经济蓬勃发展。
一一坚持底线思维。强化开放共治与防控风险并重的意识,推进以信用管理为基础,以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底线的新型管理模式,为释放新动能创造更加广阔的空间。
(三)目标任务
构建形成适应新产业新业态发展规律、满足新动能集聚需要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环境。创新驱动发展的体制环境更加完各,全社会创业创新生态持续优化,人才、技术、知识、数据资源更加雄厚,有利于新供给与新需求衔接的市场机制基本形成,政府服务的响应速度和水平大幅提升,包容和支持创新发展的管理体系基本建立。
通过一段时间努力,以分享经济、信息经济、生物经济、绿色经济、创意经济、智能制造经济为阶段性重点的新兴经济业态逐步成为新的增长引擎。制造业新模式、农业新业态、服务业新领域得到拓展深化,产品和服务价值链大幅提升,传统动能焕发新活力。新旧动能实现平稳接续、协同发力,资源配置效率和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实体经济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显著提高,支撑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创新资源,在更高水平上开展对外合作,新的经济发展动力得到强化,新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格局逐步形成。
二、提高政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主动适应新动能加速成长和传统动能改造提升的需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清障搭台,优化服务流程,拓展发展壁间,提高服务新兴经济领域市场主体的快速响应能力和水平。
(四)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
优化对新兴经济领域市场主体的审批服务。适应新兴经济领域市场主体变化快、业态新、规模小等特点,及时将新业态、新产业纳入统计调查、支持政策清单。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扩大简易注销试点。简化商标注册手续,优化注册流程,完善审查机制。优先对新业态实行"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在工商登记中推进"多证合一",取消不必要的行业门槛限制,消除隐性壁垒,切实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全面应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研究推广对不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技术改造升级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制度。推广"互联网+政务服务",普及网上预约、审批、咨询,全面实行并联审批、阳光审批、限时办结等制度,提高审批协同性,持续改进对小微企业、初创企业的服务,通过有效的简政放权进一步释放发展新动能。(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国家统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法规政策标准动态调整
推进法规制度适应性变革。强化"立改废"协调,抓紧修改、废止阻碍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规定。各主管部门要对制约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规定进行清理,及时提出修改、废止或暂时停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建议方案和理由,按程序报批后实施。涉及现行法律修改、废止或暂时停止实施的,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太或其常务委员会修改、废止或暂时停止实施:涉及行政法规修改、废止或暂时停止实施的,由国务院决定修改、废止或暂时停止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根据新动能成熟程度,合理制定新的法规规定,确保相关监管职权法定、市场行为有法可依。(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负责)
建立相关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发挥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的积极作用和认证认可对标准调整的推动作用,建立适应技术更迭和产业变革要求的标准动态调整和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向全社会公开相关标准制定和修订情况。(质栓总局牵头负责)
放宽新兴经济领域政策限制。优化多层次资本市场发行上市及挂牌条件。实现信用评价与税收便利服务挂钩,将优惠政策由备案管理和事前审批,逐渐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提高中小企业优惠政策获得感。健全适应新兴经济领域融合发展的生产核算等制度。在部分新兴经济领域探索实施特殊管理股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新业态就业社保政策。适应新业态的就业和用工特点,调整完善就业、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等法规政策。完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和管理措施,制定完善相应的个人申报登记办法、个人缴费办法和资格审查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负责)
(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
推进新兴经济领域的权贡下移试点。依托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区域,按程序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允许地方按法定程序暂停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支持地方在物流、教育、旅游等领域系统性风险小的方面,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出台有利于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的地方性管理制度。构建网络化、多渠道、互动式的新动能发展瓶颈问题收集反馈机制,根据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和不同困难,因地制宜研究解决涉及的政策问题。强化改革试点评估评价,适时修订产业管理和支持政策。推动地方在质量技术等基础方面改革创新,支持打造新产业新业态区域品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旅游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高创业创新服务效率
建立创业创新绩效评价和容错试错机制。建立有利于提升创业创新效率的科研管理、资产管理和破产清算等制度体系。研究建立有利于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从事创业投资的容错机制,出台激励国有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措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面向创业创新主体的服务水平。为企业开办和成长"点对点"提供政策、信息、法律、人才、场地等全方位服务,密切跟踪新生市场主体经营发展情况,促进新生市场主体增势不减、活跃度上升。打破制约企业跨所有制、踌行业创新合作的限制,促进生产要素和生产流程共享,加快跨界融合、系统整合的创业创新生态圈建设。强化对重大科研设施和仪器、科研数据信息等开放共享的考核评价和政策激励机制。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质检技术机构面向社会开放,为各类科技园、孵化器、众创空间等提供全生命周期质量技术基础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质检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双创相关改革试验。建设好双创示范基地,汇聚各方力量合作搭建全要素、全创新链资源集聚的双创服务平台,实现科技研发、专业知识、工匠技能合作共享,树立区域、高校、企业双创发展样板,探索支持创业创新的有效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积极打造制造业双创平台。促进众创空间专业化发展,进一步释放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推
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震慑违法侵权行为。研究完善新模式新业态创新成果保护制度,探索在线创意、研发设计、众创众包等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新途径。(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
三、探索包容创新的审慎监管制度
在新兴经济领域贯彻更加包容和鼓励创新的治理理念,推动从处理具体事项的细则式管理转变为事先设置安全阀及红线的触发式管理。加强协同配合、鼓励多方参与,引导新产业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释放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传统领域管理创新、转型升级。
(八)建立公平开放的市场准入制度
完善以负面清单为主的产业准入制度。对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针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本着降低创业门槛的原则,不急于纳入负面清单管理。
进一步放开增值电信业务和基础电信运营领域准入。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充分考虑分享经济特殊性,按照包容发展的原则,审慎研究信息中介服务平台企业的行业准入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教育培训、健康医疗、交通出行等领域新业态的特征,调整优化准入标准,创新监管方式,鼓励商业模式创新。(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
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健全信用约束机制
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的要求,加快社会信用领域立法。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规范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和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示、评价、应用、服务体系,加大失信行为曝光力度,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增强信用管理威慑力。(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负责)
(十)探索动态包容审慎监管制度
坚持建设发展与管理管控相结合,量身定做监管制度,逐步完善已形成规模、影响力较大的新产业新业态的监管制度体系。探索对跨界融合新产品、新服务、新业态的部门协同监管。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形成线上监管与线下管理协同配合、产品质量与应用安全协同监管的体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文化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针对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需要,加强对现有法规规定的修订和解释工作。推动出台电子商务法,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数据资源管理、新能源发电并网等新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网信办、国家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适应互联网传播和用户创造内容趋势的新媒体内容监管机制。建立适应互联网条件下金融创新发展的金融监管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部、人民银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优化创新药物和创新医疗器械审评审批程序,聘请更多有国际审评审批经验的专家学者参与评估和决策,加强审评队伍建设。加快制定新型诊疗技术临床应用技术规施,建立适应新技术新业态发展需要的新型管理机制。优化检验检疫流程,按照风险管控理念,调整监管方式,对出入境生物医药类特殊物品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行动态审慎监管。包容处于发展初期的新业态发展。提高行业自律管理水平和能力,搭建企业与政府监管部门沟通协调桥梁,不断促进规范发展。在敏感领域,根据行业和企业申请对处于研发阶段、缺乏成熟标准或完全不适应现有监管体系的产品、服务开展并行研究和监测分析,同步研究科学有效的监管方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风险管控体系
优化风险管理机制。完善产业风险预警和分析体系,强化风险处置决策机制,提高对新兴经济领域潜在风险敏感性和突发情况快速处置能力。加强技术成熟度和技术风险评估。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高信息化治理水平。加强在线、移动、大数据监管能力和队伍建设,增强网上技术侦查、新产品检验检测、金融领域新风险防范、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等技术水平。完善公共管理和决策工具体系,缩短风险监测信息反馈周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构建多方参与的治理体系
促进监管机构和社会力量相互协作,完善新产业新业态治理结构口明确平台企业参与治理的法律依据,确定平台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质量管理、信息内容管理、协助申报纳税、社会保障、网络安全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建立政企合作事中事后监管新模式。针对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劳动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新问题,建立政府、平台、行业组织、劳动者、消费者共同参与的规则协商、利益分配和权益保障新机制。调动第三方、同业、公众、媒体等监督力量,形成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治理的格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网信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激发新生产要素流动的活力
培育新动能需要新的要素支撑。要加快相关领域改革,促进知识、技术、信息、数据等新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有效集聚,充分发挥其放大社会生产力的乘数效应。加速新技术新业态向传统领域融合渗透,全面改造提升传统动能。
(十三)完善智力要素集聚流动机制
激发人才流动活力。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办法,完善相应的配套保障机制,破除制约高素质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赋予教师、医生、科研人员等更大的流动自主权。建立有利于国有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进行创客化、平台化改造的制度。各类城市都要在户籍或居住证等方面为新兴经济领域市场主体录用人才提供便利。建立健全有竞争力的人才吸引制度,解决海外回国(来华〉人才办理户籍、投资置业、签证居留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中央编办、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营造有利于创新型企业家发展的良好环境。激励勇于创新、敢于拼搏的企业家精神,依法保护创新收益和财产权。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探索职业经理人社会化评价机制,建设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职业经理人队伍。(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营造有利于跨界融合研究团队成长的氛围。创新体制机制,突破院所和学科管理限制,在人工智能、区块链、能源互联网、智能制造、大数据应用、基因工程、数字创意等交叉融合领域,构建若干产业创新中心和创新网络。建成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突出学科交叉和协同创新的科研基地,着力推动跨界融合的颠覆性创新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中科院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完善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制度
强化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建成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全国统一的政务信息服务平台,开展全国政务信息资源普查,形成动态更新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打破"数据烟囱"和"信息孤岛",以共享为原则,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统筹管理。建立国务院部门之间和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数据沟通和分享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根据数据安全属性,依据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向社会开放政府数据。制定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和大数据安全监管制度,严厉打击非法泄露个人信息行为。(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科技成果加速转化应用机制
推动科技成果有效转移转化。按照市场规则,优化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流程和办法,促进成果转化和科研人员创业。支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充分利用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制度,建立专利审批快速通道,便利技术市场交易,建立有利于科研人员利用科技成果进行创业的利益分配机制,形成科研成果转化的有效激励。(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
缩短科技成果转化周期。建立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向社会定期发布推广制度。鼓励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结成新型研发组织,在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完善科技成果市场化转化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科技类社会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强化对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导入阶段的金融支持,落实财税支持政策。(科技部、财政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创新新技术新业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模式
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 .促进制造业研发、生产、管理、服务模式变革,提高制造业质量和效益。开展"中国制造2025 月城市(群)试点示范。增强制造业创新能力,穷实工业基础,构建以智能制造为重点的新型制造体系。发展工业互联网等新基础设施。支持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新型生产方式,促进从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构建供给与需求精准衔接的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充分发挥我国互联网的规模优势和应用优势,加速推动互联网应用由消费领域向生产领域拓展,积极拓展物联网、云计算、下一代互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等网络信息技术在设计、生产、运营等核心环节的深入应用,发展网络化研发、智能化生产、协同化制造和个性化服务。营造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着力做优存量、提升增量,支持发展分享经济,探索以开放共享为特征的产业发展新模式。(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编制重点技术改造升级项目导向计划,引导社会资金、资源等要素投向,采取产业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针对不同领域,统筹采取多种模式,提升国家支持技术改造资金的使用效益。持续优化社会资本投资技术改造的政策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加快推进农村一二兰产业融合发展,延伸产业链,拓展多种功能,构建形成交叉融合的产业体系。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提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等产业深度融合,壮大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拓展农业新价值链。逐步建立农副产品、农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创新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方式,鼓励地方建立农科教、产学研一体化农业技术推广联盟。(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牵头负责)
利用新技术推进服务业转型升级。加快建设跨行业、跨区域的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提升仓储智能化水平和冷链物流服务水平,发展物流新模式,推动降本增效和创新发展。鼓励传统商贸流通企业积极利用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地理位置服务、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流通效率和服务质量。发挥龙头企业作用,支持实体零售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优势互补,整合服务资源,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加快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深度融合,提升文化企业网络服务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文化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支撑保障机制建设
适应新动能培育和传统动能改造提升的新规律和新趋势,在组织保障、政府采购、金融支持、统计分析等方面,调整相关政策和制度安排,更好服务新产业新业态健康发展。
(十七)构建统筹协调的组织支撑
强化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优化新产业新业态的行业管理和产业发展资源配置,健全新兴经济领域协调机制,强化分享经济、生命科学、绿色经济、智能制造、创新金融服务等方面的统筹协调,强化立法、执法和产业发展等职能的衔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牵头负责)
协同推进相关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研究涉及本地区、本领域的新动能发展问题,分领域制定培育壮大新动能工作方案。健全对有关地区、部门落实培育新动能相关政策措施情况和开展先行先试、探索创新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新动能发展的舆论宣传,引导正确认识、回应社会关切、防止不当炒作,营造健康发展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牵头负责)
(十八)完善采购等支持新技术应用的政策措施
强化政府采购支持创新的机制。制定符合国际规则的创新产品和服务采购支持政策。在满足提供公共服务和机构自身运转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加大对初创企业提供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的采购力度。探索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扩大前沿领域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率先示范应用。(财政部牵头负责)
在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招投标活动中,不得以企业经营年限、注册资金等资质要求变相歧视新创办企业,逐步加大对新创办企业的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完善优先应用新技术新产品的支持机制。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调整完善国家医保目录,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创新药物按规定纳入目录范围,支持通过采用性价比高、疗效确定的创新药物降低医疗费用,太力发展商业医疗保险。面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需求,落实和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各使用等鼓励政策。推进大型智能设各融资租赁。建立全面接纳高比例新能源电力的新型电力系统,出台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细则。强化产品、技术、工程、服务"走出去"的协调互动,创新方式支持和拓展我国有竞争力的新技术、新产品海外应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银监会、保监会、国家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优化金融支持体系
调整完善创业投资法规政策,激励引导创投机构加大对新创办企业的投入比重。充分发挥政府各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作用,对符合投向的新兴经济领域创新型企业给予支持。加大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新兴经济企业股权、债权融资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研究设立国家级无形资产转让交易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完善统计调查支撑机制
建立完善新兴经济领域市场主体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制度,强化新产业新业态数据搜集、处理、发布和共享工作。修订完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分类标准,以适应培育壮大新动能需要。打造跟踪分析新兴经济领域运行的统一数据平台。加强对分享经济等新兴经济活动的核算,科学测算评估新兴经济活动在经济增长、资源节约、劳动就业、收入税收等方面的贡献。构建反映新兴经济活动的指标体系,研究建立并择时发布反映全貌和动态变化的新兴经济活动发展指数,提供趋势性数据和预警分析支撑。(国家统计局牵头)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认真履职尽责、密切协调配合、主动担当作为、加强督查检查,切实把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动力、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营造良好制度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
2017 年1 月13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开发区建设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对促进体制改革、改善投资环境、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开放型经济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开发区己成为推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当前,
全球经济和产业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面对新形势,必须进一步发挥开发区作为改革开放排头兵的作用,形成新的集聚效应和增长动力,引领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对各类开发区的统筹规划,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促进开发区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开发区管理制度和政策体系,进一步增强开发区功能优势,把各类开发区建设成为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集聚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形成经济增长的新动力。
(二)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创新。强化开发区精简高效的管理特色,创新开发区运营模式,以改革创新激发新时期开发区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坚持规划引领。完善开发区空间布局和数量规模,形成布局合理、错位发展、功能协调的全国开发区发展格局,切实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坚持集聚集约。完善公共设施和服务体系,引导工业项目向开发区集中,促进产业集聚、资源集约、绿色发展,切实发挥开发区规模经济效应。坚持发展导向。构建促进开发区发展的长效机制,以规范促发展,正确把握发展和规范的关系,不断探索开发区发展新路径、新经验。
二、优化开发区形态和布局
(三)科学把握开发区功能定位。开发区要坚持以产业发展为主,成为本地区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平台,成为实施制造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开发区要科学规划功能布局,突出生产功能,统筹生活区、商务区、办公区等城市功能建设,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开发区要继续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首要任务,着力为企业投资经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配套完备的设施、共享便捷的资源,着力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
(四)明确各类开发区发展方向。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国家级开发区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突出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工贸易等产业特色,主动对接国际通行规则,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水平园区,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园区品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省级开发区要依托区域资源优势,推动产业要素集聚,提升营商环境国际化水平,向主导产业明确、延伸产业链条、综合配套完备的方向发展,成为区域经济增长极,带动区域经济结构优化升级。
(五)推动各区域开发区协调发展。推进东部地区现有开发区转型升级,增强开发区发展的内生动力,培育有全球影响力的制造研发基地,提高我国产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支持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进一步完善开发区软硬件环境,加强开发区承接产业转移的能力建设,增强产业发展动力。鼓励东部地区开发区输出品牌、人才、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按照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市场导向、利益共享的原则,与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合作共建开发区。围绕"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推动沿海沿江沿线开发区良性互动发展,建设一批具有辐射带动效应的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引导产业优化布局和分工协作。
三、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
(六)推进开发区创新驱动发展。开发区要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吸引集聚创新资源,提高创新服务水平,推动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支持开发区内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在有条件的开发区优先布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部门)重点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制造业创新中心。鼓励开发区加快发展众创空间、太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服务平台,构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设立科技创新发展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完善融资、咨询、培训1["场所等创新服务,培育创新创业生态,创新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氛围。支持有条件的国家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在全国范围内完善科技创新政策提供可复制经验。
(七)加快开发区产业结构优化。开发区要适应新一轮产业变革趋势,加快实施"中国制造2025" 战略,通过优化园区功能、强化产业链条、扶持重大项目、支持科技研发、腾笼换鸟等措施,支持传统制造业通过技术改造向中高端迈进,促进信息技术与制造业结合:主动培育高端装各、机器人、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大力发展研发设计、科技咨询、第三方物流、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认证、融资租赁、人力资源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以开发区为载体,努力形成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打造世界级产业集群。
(八)促进开发区开放型经济发展。开发区要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继续发挥开放型经济主力军作用。支持开发区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体系和促进体系,鼓励开发区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和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支持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内企业在全口径外债和资本流动审慎管理框架下,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将符合条件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等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逐步整合为综合保税区。
(九)推动开发区实现绿色发展。开发区要积极推行低碳化、循环化、集约化发展,推进产业糯合,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积极参加全国碳交易市场建设和运行。鼓励开发区推进绿色工厂建设,实现厂房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按照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理念,推动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搭建资源共享、废物处理、服务高效的公共平台,促进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实现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十)提升开发区基础设施,水平。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要整体规划,配套电力、燃气、供热、供水、通信、道路、消防、防汛、人防、治污等设施,并将为企业服务的公共信息、技术、物流等服务平台和必要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统一纳入整体规划。推进海绵型开发区建设,增强防涝能力。开发区新建道路要按规划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加快实施既有路面城市
电网、通信网络架空线入地工程。推进实施"互联网+"行动,建设智慧、智能园区。积极利用专项建设基金,鼓励政策性、开发性、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
四、全面深化开发区体制改革
(十一)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进一步整合归并内设机构,集中精力抓好经济管理和投资服务,焕发体制机制活力。各地要加强对开发区与行政区的统筹协调,完善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和独立核算机制,充分依托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开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减少向开发区派驻的部门,逐步理顺开发区与代管乡镇、街道的关系,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有关规定确定开发区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对于开发区管理机构与行政区人民政府合并的开发区,应完善政府职能设置,体现开发区精简高效的管理特点。对于区域合作共建的开发区,共建双方应理顺管理、投入、分配机制。各类开发区要积极推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实行管理机构与开发运营企业分离。各地要及时总结开发区发展经验,积极探索开发区法规规章建设。
(十二)促进开发区整合优化发展。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开发区统一协调机制,避免开发区同质化和低水平恶性竞争,形成各具特色、差异化的开发区发展格局。鼓励以国家级开发区和发展水平高的省级开发区为主体,整合区位相邻、相近的开发区,对小而散的各类开发区进行清理、整合、撤销,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被整合的开发区的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等经济统计数据,可按属地原则进行分成。对于位于中心城区、工业比重低的开发区,积极推动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
(十三)提高开发区行政管理效能。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将能够下放的经济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程序下放给开发区。对于开发区内企业投资经营过程中需要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逐级转报的审批事项,探索取消预审环节,简化申报程序,可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直接向审批部门转报。对于具有公共属性的审批事项,探索由开发区内企业分别申报调整为以开发区为单位进行整体申报或转报。科学制定开发区权贡清单,优化开发区行政管理流程,积极推进并联审批、网上办理等模式创新,提高审批效率。
(十四)做好开发区投资促进工作。开发区要把投资促进作为重要任务,推进相关体制机制创新,营造国际化营商环境。鼓励开发区设立综合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开发区要积极主动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创新招商引资方式,从政府主导向政府招商与市场化招商相结合转变,加强招商引资人员培训,提升招商引资工作专业化水平。开发区可结合产业发展方向,在政策允许和权限范围内制定相应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十五)推进开发区建设和运营模式创新。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区建设,探索多元化的开发区运营模式。支持以各种所有制企业为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运营开发区,或者托管现有的开发区,享受开发区相关政策。鼓励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模式进行开发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在现有的开发区中投资建设、运营特色产业园,积极探索合作办园区的发展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开发运营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发行债券融资。充分发挥开发区相关协会组织作用,制订开发区服务规范,促进开发区自律发展。
五、完善开发区土地利用机制
(十六)优化开发区土地利用政策。对发展较好、用地集约的开发区,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给予适度倾斜。适应开发区转型升级需要,加强开发区公共配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保障,提高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比例,适当增加生活性服务业用地供给。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 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5 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允许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可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照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十七)严格开发区土地利用管理。各类开发区用地均须纳入所在市、县用地统一供应管理,并依据开发区用地和建设规划,合理确定用地结构。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制度和用地标准、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推动开发区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从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人均用地指标的管控和综合效益等方面加强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积极推行在开发区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并充分利用地下雪间。
六、完善开发区管理制度
(十八)加强开发区发展的规划指导。开发区建设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士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升开发区规划水平,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促进"多规合一"。为促进各类开发区合理有序良性发展,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现状、资源和环境条件、产业基础和特点,科学确定开发区的区域布局,明确开发区的数量、产业定位、管理体制和未来发展方向。
(十九)规范开发区设立、扩区和升级管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当地经济发展需要,稳步有序推进开发区设立、扩区和升级工作,原则上每个县(市、区)的开发区不超过1 家。限制j开发区域原则上不得建设开发区, 禁止开发区域严禁建设开发区。对于按照核准面积和用途已基本建成的现有开发区,在达到依法、合理、集约用地标准后,方可申请扩区。发展较好的省级开发区可按规定程序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
(二十)完善开发区审批程序和公告制度。国家级开发区的设立、扩区和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申请,由科技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通盘考虑,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审批。省级开发区的设立、扩区、调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省(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士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定期修订全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名称、面积、主导产业等,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一)强化开发区环境、资源、安全监管。开发区布局和建设必须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空间布局、总量管控、环填准入等方面运用环境影响评价成果,对入区企业或项目设定环境准入要求,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严格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防控废弃渣土水土流失危害,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推动现有开发区全面完成污水集中处理,新建开发区必须同步配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染在线监控系统。开发区规划、建设要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强化安全执法能力建设和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建设。加强开发区各相关规划的衔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促进产业发展与人居环境相和谐。
(二十二)完善开发区评价考核制度。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开发区综合评价考核体系,统计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立健全开发区统计体系,全面反映开发区的开发程度、产业集聚度、技术创新能力、创新创业环境、单位土地投资强度、产出率、带动就业能力、经济效益、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发展水平、能源利用效率、低碳发展、社会效益、债务风险等情况。
(二十三)建立开发区动态管理机制。开发区考核结果要与奖惩措施挂钩,对考核结果好开发区优先考虑扩区、升级,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开发区,要限制新增土地指标,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特别是长期圈占土地、开发程度低的开发区,要核减面积或予以降级、撤销,不允许纳入全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加强新形势下开发区的改革发展,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上下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营造有利的政策环境,共同开创开发区持续健康发展的新局面。
国务院办公厅
2017 年1月19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17年版) ))己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此次修订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准入,是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监管水平,有效防控风险。实施中的重太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17年版) ))自2017 年7 月10 日起实施。2015 年4 月8 日印发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17 年6 月5 日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17 年版〉说明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17年版)》(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 )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负面清单列明了不符合国民待遇等原则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1) 划分为15 个门类、40 个条目、95 项特别管理措施,与上一版相比,减少了10 个条目、27 项措施。其中特别管理措施包括具体行业措施和适用于所有行业的水平措施口
三、《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文化、金融审慎、政府采购、补贴、特殊手续、非营利组织和税收相关的特别管理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须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进行安全审查。
四、《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在自贸试验区内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17年版)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木本食用油料、调料和工业原料的种植及开发、生产
2. 绿色、有机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干鲜果品、茶叶栽培技
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3. 糖料、果树、牧草等农作物栽培新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4. 花卉生产与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
5. 橡胶、泊棕、剑麻、咖啡种植
6. 中药材种植、养殖
7. 农作物秸轩资源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的开发生产
8. 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9. 防治荒漠化及水土流失的植树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经营
10. 水产品养殖、深水网箱养殖、工厂化水产养殖、生态型海洋增养殖
二、采矿业
1 1.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
12. 提高原油采收率〈以工程服务形式〉及相关新技术的开发应用
13. 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14. 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的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及矿山生态恢复技术的综合应用
15. 我国紧缺矿种(如何盐、铭铁矿等〉的勘探、开采和选矿
三、制造业
(一)农副食品加工业
16. 安全高效环保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含蛋氨酸)开发及生产
17. 水产品加工、贝类净化及加工、海藻保健食品开发
18. 蔬菜、干鲜果品、禽畜产品加工
(二)食品制造业
19. 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及保健食品的开发、生产
20. 森林农产品加工
21.天然食品添加剂、天然香料新技术开发与生产
(三)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22. 果蔬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植物饮料的开发、生产
(四)纺织业
23. 采用非织造、机织、针织及其复合工艺技术的轻质、高强、耐高/低温、耐化学物质、耐光等多功能化的产业用纺织品生产
24. 采用先进节能减排技术和装备的高档织物印染及后整理加工
25. 符合生态、资源综合利用与环保要求的特种天然纤维〈包括山羊绒等特种动物纤维、竹纤维、麻纤维、蚕丝、彩色棉花等〉产品加工
(五)纺织服装、服饰业
26. 采用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的服装生产
27. 功能性特种服装生产
(六)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28. 皮革和毛皮清洁化技术加工
29. 皮革后整饰新技术加工
30. 皮革废弃物综合利用
(七)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31.林业三剩物"次、小、薪" 材和竹材的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八)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32. 高档地毯、刺绣、抽纱产品生产
(九)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33. 盼油加工、洗油加工、煤沥青高端化利用(不含改质沥青〉
(十)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34. 聚氯乙烯和有机硅新型下游产品开发与生产
35. 合成材料的配套原料z 过氧化氢氧化丙烯法环氧丙皖、过氧化氢氧化氯丙烯法环氧氯丙;皖、茶二甲酸二甲醋(NDC) 、1 , 4- 环己;院二甲醇(CHDM) 、5 万吨/年及以上丁二烯法己二腊、己二肢生产
36. 合成纤维原料z 尼龙66 盐、1 , 3- 丙二醇生产
37. 合成橡胶:聚氨酶橡胶、丙烯酸醋橡胶、氯醇橡胶,以及氟橡胶、硅橡胶等特种橡胶生产
38. 工程塑料及塑料含金6 万吨/年及以上非光气法聚碳酸酶(PC) 、均聚法聚甲醒、聚苯硫醋、聚酶隧酣、聚酷亚胶、聚矶、聚酶枫、聚芳酶(PAR) 、聚苯酶及其改性材料、液晶聚合物等产品生产
39. 精细化工:催化剂新产品、新技术、染(颜〉料商品化加工技术,电子化学品和造纸化学品,皮革化学品(N-N 二甲基甲酷肢除外) ,油田助剂,表面活性剂,水处理剂,胶粘剂,无机纤维、无机纳米材料生产,颜料包膜处理深加工
40. 水性油墨、电子束固化紫外光固化等低挥发性油墨、环保型有机溶剂生产
4 1.天然香料、合成香料、单离香料生产
42. 高性能涂料,高固体份、无溶剂涂料,水性工业涂料及配套水性树脂生产
43. 高性能氟树脂、氟膜材料,医用含氟中间体,环境友好型含氟制冷剂、清洁剂、发泡剂生产
44. 从磷化工、铝冶炼中回收氟资源生产
45. 林业化学产品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46. 环保用无机、有机和生物膜开发与生产
47. 新型肥料开发与生产=高浓度饵肥、复合型微生物接种剂、复合微生物肥料、秸杆及垃圾腐熟剂、特殊功能微生物制剂
48. 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农药新品种、新剂型、专用中间体、助剂的开发与生产,以及相关清洁生产工艺的开发和应用(甲叉法乙草胶、水相法毒死蝉工艺、草甘腾回收氯甲炕工艺、定向合成法手性和立体结构农药生产、乙基氯化物合成技术〉
49. 生物农药及生物防治产品开发与生产:微生物杀虫剂、微生物杀菌剂、农用抗生素、昆虫信息素、天敌昆虫、微生物除草剂
50. 废气、废液、废渣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
5 1.有机高分子材料生产:飞机蒙皮涂料、稀土硫化铺红色染料、无铅化电子封装材料、彩色等离子体显示屏专用系列光刻浆料、小直径大比表面积超细纤维、高精度燃油滤纸、钮离子电池隔膜、表面处理自我修复材料、超疏水纳米涂层材料
(十一)医药制造业
52. 新型化合物药物或活性成份药物的生产(包括原料药和制剂〉
53. 氨基酸类:发酵法生产色氨酸、组氨酸、蛋氨酸等生产
54. 新型抗癌药物、新型心脑血管药及新型神经系统用药的开发及生产
55. 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的新型药物生产
56. 艾滋病疫苗、丙肝疫苗、避孕疫苗及宫颈癌、疤疾、手足口病等新型疫苗生产
57. 海洋药物的开发及生产
58. 药品制剂z 采用缓释、控释、靶向、透皮吸收等新技术的新剂型、新产品生产
59. 新型药用辅料的开发及生产
60. 动物专用抗菌原料药生产〈包括抗生素、化学合成类) 6 1.兽用抗菌药、驱虫药、杀虫药、抗球虫药新产品及新剂型生产
62. 新型诊断试剂的开发及生产
(十二)化学纤维制造业
63. 差别化化学纤维及芳纶、碳纤维、高强高模聚乙烯、聚苯硫隧(PPS)等高新技术化纤(粘胶纤维除外〉生产
64. 纤维及非纤维用新型聚醋生产: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醇醋(PTT)、聚葵二甲酸乙二醇醋(PEN) 、聚对苯二甲酸环己皖二甲醇醋(PCT) 、二元醇改性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醋(PETG)
65. 利用新型可再生资源和绿色环保工艺生产生物质纤维,包括新洛剂法纤维素纤维(Lyocell) 、以竹、麻等为原料的再生纤维素纤维、聚乳酸纤维(PLA) 、甲壳素纤维、聚瓷基脂肪酸醋纤维(PHA) 、动植物蛋自纤维等
66. 尼龙11 、尼龙12 、尼龙1414、尼龙46、长碳链尼龙、耐高温尼龙等新型聚酷胶开发与生产
67. 子午胎用芳纶纤维及帘线生产
(十二)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68. 新型光生态多功能宽幅农用薄膜开发与生产
69. 废旧塑料的回收和再利用
70. 塑料软包装新技术、新产品(高阻隔、多功能膜及原料〉开发与生产
(十四)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71.节能、环保、利废、轻质高强、高性能、多功能建筑材料开发生产
72. 以塑代钢、以塑代术、节能高效的化学建材品生产
73. 年产1000 万平方米及以上弹性体、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宽幅(2 米以上)三元乙丙橡胶防水卷材及配套材料,宽幅(2 米以上)聚氯乙烯防水卷材,热塑性聚烯怪(TPO) 防水卷材生产
74. 新技术功能玻璃开发生产t 屏蔽电磁波玻璃、微电子用玻璃基板、透红外线无铅硫系玻璃及制品、电子级大规格石英玻璃制品(管、板、钳塌、食品器皿等〉、光学性能优异多功能风挡玻璃、信息技术用极端材料及制品〈包括波导级高精密光纤预制棒石英玻璃套管和陶瓷基板)、高纯(注99.998%) 超纯( 二三99.999%) 水晶原料提纯加工
75. 薄膜电池导电玻璃、太阳能集光镜玻璃、建筑用导电玻璃生产
76. 玻璃纤维制品及特种玻璃纤维生产:低介电玻璃纤维、石英玻璃纤维、高硅氧玻璃纤维、高强高弹玻璃纤维、陶瓷纤维等及其制品
77. 光学纤维及制品生产=传像束及激光医疗光纤、超二代和三代微通道板、光学纤维面板、倒像器及玻璃光锥
78. 陶瓷原料的标准化精制、陶瓷用高档装饰材料生产
79. 水泥、电子玻璃、陶瓷、微孔炭砖等窑炉用环保(无络化〉耐火材料生产
80. 多孔陶瓷生产
81.无机非金属新材料及制品生产z 复合材料、特种陶瓷、特种密封材料(含高速油封材料〉、特种摩擦材料(含高速摩擦制动制品〉、特种胶凝材料、特种乳胶材料、水声橡胶制品、纳米材料
82. 有机-无机复合泡沫保温材料生产
83. 高技术复合材料生产:连续纤维增强热塑性复合材料和预浸料、耐温> 300.C树脂基复合材料成型用工艺辅助材料、树脂基复合材料(包括体育用品、轻质高强交通工具部件)、特种功能复合材料及制品(包括深水及潜水复合材料制品、医用及康复用复合材料制品)、碳/碳复合材料、高性能陶瓷基复合材料及制品、金属基和玻璃基复合材料及制品、金属层状复合材料及制品、压力;三320MPa 超高压复合胶管、大型客机航空轮胎
84. 精密高性能陶瓷原料生产z 碳化硅(SiC) 超细粉体(纯度〉99%,平均粒径<1μm) 、氮化硅(Si3N4) 超细粉体(纯度> 99% ,平均粒径< 1 llm) 、高纯超细氧化铝微粉(纯度> 99.9%,平均粒径<0.5μm) 、低温烧结氧化错(Zr02) 粉体〈烧结温度< 1350.C) 、高纯氮化铝(AIN)粉体(纯度> 99%,平均粒径<1μm) 、金红石型Ti02 粉体(纯度〉
98.5%) 、自炭黑(粒径< 100nm) 、铁酸领(纯度> 99% ,粒径<1μm)
85. 高品质人工晶体及晶体薄膜制品开发生产z 高品质人工合成水晶(压电晶体及透紫外光晶体)、超硬晶体〈立方氮化棚晶体〉、耐高温高绝缘人工合成绝缘晶体(人工合成云母)、新型电光晶体、大功率激光晶体及大规格闪烁晶体、金刚石膜工具、厚度0.3mm 及以下超薄人造金刚石锯片
86. 非金属矿精细加工(超细粉碎、高纯、精制、改性〉
87. 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
88. 珠光云母生产(粒径3-150μm)
89. 多维多向整体编制织物及仿形织物生产
90. 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窑无害化处置固体废弃物
9 1.建筑垃圾再生利用
92. 工业副产石膏等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
93. 非金属矿山尾矿综合利用的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及矿山生态恢复
(十五)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94. 直径200mm 以上硅单晶及抛光片生产
95. 高新技术有色金属材料生产:化合物半导体材料(种化镣、磷化嫁、磷化锢、氮化嫁) ,高温超导材料,记忆合金材料(铁镇、铜基及铁基记忆合金材料) ,超细〈纳米)碳化钙及超细(纳米〉晶硬质合金,超硬复合材料,贵金属复合材料,轻金属复合材料及异种材结合,散热器用铝锚,中高压阴极电容铝锚,特种大型铝合金型材,铝合金精密模锻件,电气化铁路架空导线,超薄铜带,耐蚀热交换器铜合金材,高性能铜镰、铜铁合金带、镀铜带、线、管及棒加工材,耐高温抗衰鸽丝,筷合金铸件,无铅焊料,筷含金及其应用产品,泡沫铝,铁合金冶炼及加工,原子,能级海绵错,鸽及铝深加工产品
(十六)金属制品业
96. 航空、航天、汽车、摩托车轻量化及环保型新材料研发与制造(专用铝板铝镇含金材料、摩托车铝合金车架等)
97. 轻金属半固态快速成形材料研发与制造
98. 用于包装各类粮油食品、果蔬、饮料、日化产品等内容物的金属包装制品(应为完整品,容器壁厚度小于0.3 毫米〉的制造及加工(包括制品的内外壁印涂加工〉
99. 节镇不锈钢制品的制造
(十七)通用设备制造业
100. 高档数控机床及关键零部件制造z 五轴联动数控机床、数控坐标锺锐加工中心、数控坐标磨床
101. 1000 吨及以上多工位徽锻成型机制造
102. 报废汽车拆解、破碎及后处理分选设备制造
103. 问L 柔性生产线制造
104. 垂直多关节工业机器人、焊接机器人及其焊接装置设备制造
105. 亚微米级超细粉碎机制造
106.400 吨及以上轮式、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
107. 工作压力注35)) MPa 高压柱塞泵及马达、工作压力注35)) MPa低速大扭矩马达的设计与制造
108. 工作压力注25)) MPa 的整体式液压多路阀,电液比例伺服元件制造
153109. 阀岛、功率0.35W 以下气动电磁阀、200Hz 以上高频电控气阀设计与制造
110. 静液压驱动装置设计与制造
111.压力10MPa 以上非接触式气膜密封、压力10MPa 以上干气密封(包括实验装置〉的开发与制造
112. 汽车用高分子材料(摩擦片、改型酣睡活塞、非金属液压总分泵等〉设各开发与制造
113. 第三代及以上轿车轮毅轴承、高中档数控机床和加工中心轴承、高速线材和板材轧机轴承、高速铁路轴承、振动值Z4 以下低噪音轴承、各类轴承的P4 和P2 级轴承、风力发电机组轴承、航壁轴承制造
114. 高密度、高精度、形状复杂的粉未冶金零件及汽车、工程机械等用链条的制造
115. 风电、高速列车用齿轮变速器,船用可变桨齿轮传动系统,大型、重载齿轮箱的制造
116. 耐高温绝缘材料(绝缘等级为F 、H 级〉及绝缘成型件制造
117. 蓄能器胶囊、液压气动用橡塑密封件开发与制造
118. 高精度、高强度(12.9 级以上〉、异形、组合类紧固件制造
119. 微型精密传动联结件〈离合器〉制造
120. 大型轧机连接轴制造
12 1.机床、工程机械、铁路机车装备等机械设备再制造,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医用成像设各关键部件再制造,复印机等办公设各再制造
122. 1000 万像素以上或水平视场角120 度以上数字照相机及其光学镜头、光电模块的开发与制造
123. 办公机械〈含工业用途〉制造=多功能一体化办公设各(复印、打印、传真、扫描) .打印设各,精度2400dpi 及以上高分辨率彩色打印机头,感光鼓
124. 电影机械制造: 2K、4K 数字电影放映机,数字电影摄像机,数字影像制作、编辑设各
(十八)专用设备制造业
125. 矿山无轨采、装、运设各制造200 吨及以上机械传动矿用自卸车,移动式破碎机, 5000 立方米/小时及以上斗轮挖掘机, 8 立方米及以上矿用装载机. 2500 千瓦以上电牵引采煤机设各等
126. 物探(不含重力、磁力测量〉、测井设备制造:MEME 地震检波器,数字遥测地震仪,数字成像、数控测井系统,水平井、定向井、钻机装置及器具,阳D 随钻测井仪
127. 石油勘探、钻井、集输设备制造:工作水深大于1500 米的浮式钻井系统和浮式生产系统及配套海底采泊、集输设各
128. 口径2 米以上深度30 米以上大口径旋挖钻机、直径1. 2 米以上顶管机、回拖力300 吨以上大型非开挖铺设地下管线成套设各、地下连续墙施工钻机制造
129.520 马力及以上大型推土机设计与制造
130. 100 立方米/小时及以上规格的清淤机、1000 吨及以上挖泥船的挖泥装置设计与制造
13 1.防汛堤坝用混凝土防渗墙施工装各设计与制造
132. 水下士石方施工机械制造:水深9 米以下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等
133. 公路桥梁养护、自动检测设备制造
134. 公路隧道营运监控、通风、防灾和救助系统设备制造
135. 铁路大型施工、铁路线路、桥梁、隧道维修养护机械和检查、监测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的设计与制造
136. (沥青〉泊毡瓦设备、镀铮钢板等金属屋顶生产设各制造
137. 环保节能型现场喷涂聚氨酶防水保温系统设备、聚氨酶密封膏配制技术与设各、改性硅酣密封膏配制技术和生产设各制造
138. 高精度带材轧机(厚度精度10 微米〉设计与制造
139. 多元素、细颗粒、难逃冶金属矿产的选矿装置制造
140. 100 万吨/年及以上乙烯成套设备中的关键设各制造年处理能力40 万吨以上混合造粒机,直径1000 毫米及以上螺旋卸料离心机,小流量高扬程离心泵
141.金属制品模具(铜、铝、铁、锚的管、棒、型材挤压模具)设计、制造
142. 汽车车身外覆盖件神压模具,汽车仪表板、保险杠等大型注塑模具,汽车及摩托车夹具、检具设计与制造
143. 汽军动力电池专用生产设备的设计与制造
144. 精密模具(神压模具精度高于0.02 毫米、型腔模具精度高于0.05毫米)设计与制造
145. 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与制造
146.6 万瓶/小时及以上啤酒灌装设各、5 万瓶/小时及以上饮料中温及热灌装设备、3.6 万瓶/小时及以上无菌灌装设备制造
147. 氨基酸、酶制剂、食品添加剂等生产技术及关键设各制造
148. 10 吨/小时及以上的饲料加工成套设备及关键部件制造
149. 楞高o. 75 毫米及以下的轻型瓦楞纸板及纸箱设备制造
150. 单张纸多色胶印机制造(幅宽注750 毫米,印刷速度:单面多色16000 张/小时,双面多色13000 张/小时)
151.单幅单纸路卷筒纸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太于75000 对开张/小时(787*880 毫米〉、双幅单纸路卷筒纸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大于170000对开张/小时(787*880 毫米)、商业卷筒纸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大于50000 对开张/小时(787*880 毫米〉制造
152. 多色宽幅柔性版印刷机(印刷宽度注1300 毫米,印刷速度注350 米/秒) ,喷墨数字印刷机(出版用=印刷速度注150 米/分,分辨率二三600dpi; 包装用:印刷速度呈30 米/分,分辨率二三1000dpi; 可变数据用z 印刷速度注100 米/分,分辨率二三300dpi) 制造
153. 计算机墨色预调、墨色遥控、水墨速度跟踪、印品质量自动检测和跟踪系统、无轴传动技术、速度在75000 张/小时的高速自动接纸机、给纸机和可以自动遥控调节的高速折页机、自动套印系统、冷却装置、加硅系统、调偏装置等制造
154. 电子枪自动镀膜机制造
155. 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及设备制造
156. 新型造纸机械(含纸浆〉等成套设备制造
157. 皮革后整饰新技术设备制造
158. 农产品加工及储藏新设各开发与制造z 粮食、油料、蔬菜、干鲜果晶、肉食品、水产品等产品的加工储藏、保鲜、分级、包装、干燥等新设各,农产品品质检测仪器设各,农产品品质无损伤检测仪器设各,流变仪、粉质仪,超微粉碎设各,高效脱水设各,五效以上高效果汁浓缩设备,粉体食品物料杀菌设备,固态及半固态食品无菌包装设备,碟片式分离离心机
159. 农业机械制造:农业设施设备〈温室自动灌溉设备、营养液自动配置与施肥设各、高效蔬菜育苗设各、土壤养分分析仪器) ,配套发动机功率200 千瓦以上拖拉机及配套农具,低油耗低噪音低排放柴油机,大型拖拉机配套的带有残余雾粒回收装置的喷雾机,高性能水稻插秧机,棉
花采摘机及棉花采摘台,适应多种行距的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液压驱动或机械驱动) ,花生收获机,泊菜籽收获机,甘庶收割机,甜菜收割机
160. 林业机具新技术设备制造
161.农作物秸轩收集、打捆及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162. 农用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废物的资源化利用设备制造
163. 节肥、节〈农〉药、节水型农业技术设各制造
164. 机电井清洗设各及清洗药物生产设备制造
165. 电子内窥镜制造
166. 眼底摄影机制造
167. 医用成像设备〈高场强超导型磁共振成像设备、X 线计算机断层成像设各、数字化彩色超声诊断设备等〉关键部件的制造
168. 医用超声换能器(3D) 制造
169. 棚中子俘获治疗设各制造
170. 图像引导适塑调强放射治疗系统制造
171.血液透析机、血液过滤机制造
172. 全自动生化监测设备、五分类血液细胞分析仪、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高通量基因测序系统制造
173. 药品质量控制新技术、新设备制造
174. 天然药物有效物质分析的新技术、提取的新工艺、新设备开发与制造
175. 非PVC 医用输液袋多层共挤水冷式薄膜吹塑装备制造
176. 新型纺织机械、关键零部件及纺织检测、实验仪器开发与制造
177. 电脑提花人造毛皮机制造
178. 太阳能电池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179.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制造耐高温及耐腐蚀滤料、低NOx 燃烧装置、烟气脱氮催化剂及脱氮成套装置、烟气脱硫设备、烟气除尘设备、工业有机废气净化设各、柴油车排气净化装置、含重金属废气处理装置
180. 水污染防治设备制造:卧式螺旋离心脱水机、膜及膜材料、50kg/h 以上的臭氧发生器、10kg/h 以上的二氧化氯发生器、紫外消毒装置、农村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含重金属废水处理装置
181.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备制造: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及资源利用设备、日处理量500 吨以上垃圾焚烧成套设备、垃圾填埋渗滤液处理技术装备、垃圾填埋场防渗士工膜、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装备、危险废物处理装置、垃圾填埋场沼气发电装置、废钢铁处理设各、污染土壤修复设备
182. 铝工业赤泥综合利用设各开发与制造
183. 尾矿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184. 废旧塑料、电器、橡胶、电池回收处理再生利用设备制造
185. 废旧纺织品回收处理设备制造
186. 废旧机电产品再制造设备制造
187.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装置制造
188. 水生生态系统的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制造
189. 移动式组合净水设各制造
190. 非常规水处理、重复利用设备与水质监测仪器
191.工业水管网和设备(器具〉的检漏设各和仪器
192. 日产10 万立方米及以上海水淡化及循环冷却技术和成套设备开发与制造
193. 特种气象观测及分析设各制造
194. 地震台站、台网和流动地震观测技术系统开发及仪器设备制造
195. 四鼓及以上子午线轮胎成型机制造
196. 滚动阻力试验机、轮胎噪音试验室制造
197. 供热计量、温控装置新技术设各制造
198. 氢能制各与储运设各及检查系统制造
199. 新型重渣油气化雾化喷嘴、漏汽率0.5% 及以下高效蒸汽疏水阀、
1000℃及以上高温陶瓷换热器制造
200. 海上溢油回收装置制造
201. 低浓度煤矿瓦斯和乏风利用设各制造
202. 洁净煤技术产品的开发利用及设备制造(煤炭气化、液化、水煤浆、工业型煤〉
203. 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石油化工设施、森林、山岳、水域
和地下设施消防灭火救援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204. 智能化紧急医学救援设备制造
205. 水文监测传感器制造
(十九)汽车制造业
206. 汽车发动机制造及发动机研发机构建设:升功率不低于70 千瓦的汽油发动机、升功率不低于50 千瓦的排量3 升以下柴油发动机、升功率不低于40 千瓦的排量3 升以上柴油发动机、燃料电池和混合燃料等新能源发动机
207. 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及关键技术研发z 双离舍器变速器(DCT) 、无级自动变速器(CVT)、电控机械变速器(AMT) 、汽袖发动机涡轮增压器、粘性连轴器(四轮驱动用)、自动变速器执行器〈电磁阀〉、液力缓速器、电涡流缓速器、汽车安全气囊用气体发生器、燃油共轨喷射技术(最大喷射压力太于2000 帕〉、可变截面涡轮增压技术(VGT) 、可变喷嘴涡轮增压技术(VNT) 、达到中国第五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动机排放控制装置、智能扭矩管理系统(ITM) 及藕合器总成、线控转向系统、颗粒捕捉器、低地板大型客车专用车桥、吸能式转向系统、大中型客车变频空调系统、汽车用特种橡胶配件,以及上述零部件的关键零件、部件 汽车电子装置制造与研发z 发动机和底盘电子控制系统及关键零部件,车载电子技术(汽车信息系统和导航系统) ,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电子控制系统的输入(传感器和采样系统〉输出(执行器〉部件,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嵌入式电子集成系统、电控式空气弹簧,电子控制式悬挂系统,电子气门系统装置,电子组合仪表, ABS/TCS/ESP 系统,电路制动系统(BBW) ,变速器电控单元(TCU) ,轮胎气压监测系统(TPMS) ,车载故障诊断仪(OBD) ,发动机防盗系统,自动避撞系统,汽车、摩托车型试验及维修用检测系统 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电池隔膜(厚度15-40μm,孔隙率40%-60%) ;电池管理系统,电机管理系统,电动汽车电控集成:电动汽车驱动电机(峰值功率密度二三2.5kW/kg ,高效区: 65% 工作区效率~ 80%) ,车用DC/DC (输入电压100Y-400Y) ,大功率电子器件(IGBT ,电压等级注600Y,电流注300A) ;插电式混合动力机电藕合驱动系统;燃料电池低铀催化剂、复合膜、膜电极、增湿器控制阀、空压机、氢气循环泵、70MPa 氢瓶
(二十)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210. 达到中国摩托车第四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大排量(排量〉
250ml) 摩托车发动机排放控制装置制造
211. 民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z 干线、支线飞机,通用飞机
212. 民用飞机零部件制造与维修
213. 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
214. 民用直升机零部件制造
215. 地面、水面效应航行器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
216. 航空发动机及零部件、航空辅助动力系统设计、制造与维修
217. 民用航空机载设备设计与制造
218. 航空地面设各制造:民用机场设施、民用机场运行保障设各、飞行试验地面设备、飞行模拟与训练设各、航壁测试与计量设备、航雪地面试验设备、机载设备综合测试设备、航空制造专用设备、航空材料试制专用设备、民用航空器地面接收及应用设备、运载火箭地面测试设各、运载火箭力学及环境实验设备
219. 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
220. 民用卫星零部件制造
221. 星上产品检测设各制造
222. 豪华邮轮及深水(3000 米以上〉海洋工程装备的设计
223. 船舶低、中速柴油机及其零部件的设计
224. 船舶舱室机械的设计
225. 船舶通讯导航设备的设计
226. 游艇的设计
(二十一)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227. 100 万千瓦超超临界火电机组用关键辅机设各制造z 安全阀、调节阀
228. 钢铁行业烧结机脱硝技术装各制造
229. 火电设各的密封件设计、制造
230. 燃煤电站、水电站设备用大型铸锻件制造
231.水电机组用关键辅机设备制造
232. 输变电设备制造
233. 新能源发电成套设各或关键设各制造z 光伏发电、地热发电、潮沙发电、波浪发电、垃圾发电、沼气发电、2.5 兆瓦及以上风力发电设备
234. 斯特林发电机组制
235. 直线和平面电机及其驱动系统开发与制造
236. 高技术绿色电池制泡·动力镇氢电池、铮镰蓄电池、铮银蓄电池、组离子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等(新能源汽车能量型动力电池除外〉
237. 电动机采用直流调速技术的制冷空调用压缩机、采用C02 自然工质制冷空调压缩机、应用可再生能源(空气源、水源、地源〉制冷空调设各制造
238. 太阳能些调、采暖系统、太阳能干燥装置制造
239. 生物质干燥热解系统、生物质气化装置制造
240. 交流调频调压牵引装置制造
(二十二)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241.高清数字摄录机、数字放声设各制造
242. TFT一LCD 、PDP 、OLED 等平板显示屏、显示屏材料制造(6 代及
6 代以下TFT一LCD 玻璃基板除外)
243. 大屏幕彩色投影显示器用光学引擎、光源、投影屏、高清晰度
投影管和微显投影设各模块等关键件制造
244. 数字音、视频编解码设备,数字广播电视演播室设各,数字有线电视系统设备,数字音频广播发射设备,数字电视上下变换器,数字电视地面广播单频网(SFN) 设各,卫星数字电视上行站设各制造
245. 集成电路设计,线宽28 纳米及以下大规模数字集成电路制造,
0.11 微米及以下模拟、数模集成电路制造, MEMS 和化合物半导体集成电路制造及BGA 、PGA、FPGA、CSP 、MCM 等先进封装与测试
246. 太中型电子计算机、万万亿次高性能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大型模拟仿真系统、大型工业控制机及控制器制造
247. 计算机数字信号处理系统及板卡制造
248. 图形图像识别和处理系统制造
249. 大容量光、磁盘驱动器及其部件开发与制造
250. 高速、容量100TB 及以上存储系统及智能化存储设各制造
251. 计算机辅助设计(三维CAD) 、电子设计自动化(EDA) 、辅助测试(CAT) 、辅助制造(CAM) 、辅助工程(CAE) 系统及其他计算机应用系统制造
252. 软件产品开发、生产
253. 电子专用材料开发与制造(光纤预制棒开发与制造除外〉
254. 电子专用设备、测试仪器、工模具制造
255. 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z 片式元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频率控制与选择元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新型机电元件、高分子固体电容器、超级电容器、无源集成元件、高密度互连积层板、多层挠性板、刚挠印刷电路板及封装载板
256. 触控系统(触控屏幕、触控组件等〉制造
257. 虚拟现实(VR) 、增强现实(AR) 设备研发与制造
258. 发光效率1401m!W以上高亮度发光二极管、发光效率1401m/W以上发光二极管外延片(蓝光〉、发光效率1401m/W 以上且功率200mW 以上白色发光管制造
259. 高密度数字光盘机用关键件开发与生产
260. 可录类光盘生产
261. 3D 打印设备关键零部件研发与制造
262. 卫星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263. 光通信测量仪表、速率40Gbps 及以上光收发器制造
264. 超宽带(UWB) 通信设备制造
265. 无线局域网(含支持WAPI) 、广域网设各制造
266. 100Gbps 及以上速率时分复用设备(TDM) 、密集波分复用设备(DWDM) 、宽带无源网络设备(包括EPON、GPON、WDM-PON 等〉、下一代DSL芯片及设备、光交叉连接设(OXC)、自动光交换网络设备(ASON) 、40Gbp 以上SDH 光纤通信传输设各制造
267. 基于IP峭的下一代互联网系统设备、终端设备、检测设备、软件、芯片开发与制造
268. 第四代及后续移动通信系统手机、基站、核心网设备以及网络检测设备开发与制造
269. 整机处理能力大于6.4Tbps (双向〉的高端路由器、交换容量大于40Tbps 的交换机开发与制造
270. 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设备制造
271.基于声、光、电、触控等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中医药电子辅助教学设各,虚拟病理、生理模型人设各的开发与制造
(二十三)仪器仪表制造业
272. 工业过程自动控制系统与装置制造z 现场总线控制系统,大型可编程控制器(PLC) ,两相流量计,固体流量计,新型传感器及现场测量仪表制造
273. 大型精密仪器、高分辨率显微镜(分辨率小于200nm) 开发与
274. 高精度数字电压表、电流表制造〈显示量程七位半以上)
275. 无功功率自动补偿装置制造
276. 安全生产新仪器设各制造
277.VXI 总线式自动测试系统(符合IEEE1155 国际规范)制造
278. 煤矿井下监测及灾害预报系统、煤炭安全检测综合管理系统开
发与制造处理
279. 工程测量和地球物理观测设备制造
280. 环境监测仪器制造
281.水文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和防洪预警仪器及设备制造
282. 海洋勘探监测仪器和设各制造
(二十四)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283. 煤炭洗选及粉煤灰(包括脱硫石膏)、煤肝石等综合利用
284. 全生物降解材料的生产
285. 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汽车、机电设各、橡胶、金属、电池回收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86. 单机60 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电站的建设、经营
287. 采用背压型热电联产、热电冷多联产、30 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电站的建设、经营
288. 缺水地区单机60 万千瓦及以上大型雪冷机组电站的建设、经营
289. 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等洁净煤发电项目的建设、经营
290. 单机30 万千瓦及以上采用流化床锅炉并利用煤研石、中煤、煤泥等发电项目的建设、经营
291.发电为主水电站的建设、经营
292. 核电站的建设、经营
293. 新能源电站〈包括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潮沙能、潮流能、波浪能、生物质能等〉建设、经营
294. 电网的建设、经营
295. 海水利用(海水直接利用、海水淡化〉
296. 供水厂建设、经营
297. 再生水厂建设、经营
298. 污水处理厂建设、经营
299. 机动车充电站、电池更换站建设、经营
300. 加氢站建设、经营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01.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
302. 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型开发铁路和支线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波和站场设施的建设、经营
303.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基础设施综合维修
304.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305. 公路货物运输公司
306. 港口公用码头设施的建设、经营
307. 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
308. 公共航空运输公司
309. 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
310. 国际海上运输公司
31 1.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
312. 输油(气〉管道、油(气〉库的建设、经营
313. 煤炭管道运输设施的建设、经营
314. 自动化高架立体仓储设施,包装、加工、配送业务相关的仓储一体化设施建设、经营
六、批发和零售业
315. 一般商品的共同配送、鲜活农产品和特殊药品低温配送等物流及相关技术服务
316. 农村连锁配送
317. 托盘及集装单元共用系统建设、经营
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18. 国际经济、科技、环保、物流信息咨询服务
319. 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持管理、银行后台服务、财务结算、软件开发、离岸呼叫中心、数据处理等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320. 创业投资企业
321.知识产权服务
322. 家庭服务业
八、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23. 生物工程与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生物质能源开发技术
324. 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
325. 海洋开发及海洋能开发技术、海、洋化学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相关产品开发和精深加工技术、海洋医药与生化制品开发技术
326. 海洋监测技术(海洋浪潮、气象、环境监测〉、海底探测与大
洋资源勘查评价技术
327. 综合利用海水淡化后的浓海水制盐、提取钢、澳、臻、鲤及其深加工等海水化学资源高附加值利用技术
328. 海上石油市染清理与生态修复技术及相关产品开发,海水富营养化防治技术,海洋生物爆发性生长灾害防治技术,海岸带生态环境修复技术
329. 节能环保技术开发与服务
330. 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企业生产排放物的再利用技术开发及其应用
33 1.环境污染治理及监测技术
332. 化纤生产及印染加工的节能降耗、三废治理新技术
333. 防沙漠化及沙漠治理技术
334. 草畜平衡综合管理技术
335. 民用卫星应用技术
336. 研究开发中心
337. 高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企业孵化中心
338. 物联网技术开发与应用
339. 工业设计、建筑设计、服装设计等创意产业
九、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40. 城市封闭型道路的建设、经营
341.城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的建设、经营
342. 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厂(焚烧厂、填埋场)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经营
343. 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经营
十、教育
344. 非学制类职业培训机构
十一、卫生和社会工作
345. 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服务机构
346. 养老机构
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47. 演出场所经营
348. 体育场馆经营、健身、竞赛表演及体育培训和中介服务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说明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限制性措施。内外资一致的限制性措施以及不属于准入范畴的限制性措施,不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二、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
三、境外投资者不得从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的禁止类项目:从事限制类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四、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五、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重舍的条日,享受鼓励类政策,同时须遵循相关准入规定。
六、《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和服务贸易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和服务贸易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和投资协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境外服务提供者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文化服务(包括与互联网相关的新闻、文化服务) ,须履行相关审批和安全评估、高管要求的,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部分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1.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中方控股〉
2. 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除外〉的勘探、
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3. 特殊和稀缺煤类勘查、开采〈中方控股〉
4. 石墨勘查、开来
5. 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
6. 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 ,鸽冶炼
7. 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以及建立生产纯电动汽车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
8. 船舶(含分段〉的设计、制造与修理〈中方控股〉
9. 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 3 吨级及以上直升机设计与制造,
地面、水面效应航行器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0. 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1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12. 核电站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13. 电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14. 城市人口50 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15. 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16. 铁路旅客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17. 国内水上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国际海上运输公司(限于合资、合作〉
18. 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中方相对控股〉
19. 公共航空运输公司(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国国籍)
20. 通用航空公司〈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国国籍,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21.电信公司: 限于WTO 承诺开放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电子商务除夕忡,基础电信业务(中方控股〉
22. 稻谷、小麦、玉米收购、批发
23. 船舶代理(中方控股〉
24. 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 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泊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经营
25. 银行(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其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 ,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投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境外金融机构必须是银行类金融机构: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境外投资者、唯一或控股股东必须为境外商业银行,非控股股东可以为境外金融机构〉
26. 保险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
27. 证券公司(设立时限于从事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保荐,外资股的经纪,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设立满2 年后符合条件的公司可申请扩大业务范围:中方控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中方控股〉
28. 期货公司(中方控股〉
29. 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要求中方控股〉
30. 测给公司(中方控股)
31.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中方主导〉
32. 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33. 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限于合作)
34. 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35. 演出经纪机构(中方控股)中方主导是指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 0第二部分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1.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生产
2. 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菌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茵)
3. 我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4. 鸽、铝、锡、锦、萤石勘查、开采
5. 稀土勘查、开采、选矿
6. 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7. 中药饮片的蒸、妙、炙、假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8. 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核燃料生产
9. 武器弹药制造
10. 宣纸、墨镜生产
1 1.空中交通管制
12. 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13. 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14. 社会调查
15. 中国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
16. 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17. 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地面移动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固和真兰维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
18. 国家保护的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19. 义务教育机构
20. 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
21.图书、报纸、期刊的编辑、出版业务
22. 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
23. 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24.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
25. 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
26.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
27.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商店
28.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备注: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17 年修订) )所称的"以上"、“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的“及以上”、“及以下”,包括本数。
由武汉节能协会办公室整理